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
作者:张玉英 张艳 发布时间:2012-07-25 14:49:15
非诉行政执行存在的正当性依赖于其公正目标的实现及对行政效率必要的尊重与保障。本文在解读和评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标准不同观点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标准存在形态单一、界限模糊、可操作性差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思路,即确立合法性审查为基础,合理性审查为补充的多元化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标准;同时,为实现并协调非诉执行制度价值,审查环节在程序设计上应以书面审查为主,但在可能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采用言辞审理,即在审查形式上,以书面审查为主,以实质审查为辅。
行政非诉执行,有学者称之为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时,行政主体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授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在决定是否裁定执行之前,则必须首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确立的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标准,对于司法实践的运作发挥了指导性的作用,但随着行政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现行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标准已凸显其不足,影响了司法审查功能的发挥。本文从现行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标准的缺陷入手,对审查标准的完善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基本制度价值
(一)公正目标
实现制约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之合法权益之公正目的是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存在正当性的基石。行政相对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其失去的仅是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保障实体权利的机会,其实体权利并未因此灭失;另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往往是行政机关单方意志的体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不象司法程序那样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性参与,其合法性并未得到法律上的最终确认。如果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任何实质性地审查,法院就充当了执行行政决定的工具。因此,法院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必要的,非诉执行程序给予了被执行人必要的权利保障。
(二)效率目标
公正是非诉行政执行最基本的价值目标,但并不是说非诉行政执行可以无视效率。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设立目的,学界存在多种解释。比较多的学者强调了该制度的控制行政权、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但笔者认为,该制度的设立目的,应该是在新形势下出现了以前没有遇到的执行困难局面,为减轻行政机关执行压力、解决行政机关执行力量不足的目的而提出的权宜之计,是在确保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执行的基础上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