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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团制度应烙上“中国印”

发布时间:2012-03-16 10:49:12


最广泛组织公民参与监督司法促进公正廉洁安东代表建议
   “从司法实践看,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运行机制都存在缺陷和不足,效果并不理想。”今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代表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建立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由公民组成人民陪审团旁听案件审理并提出意见建议,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
  “群众参与不够,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之一。”安东说,建立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最广泛地组织公民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情、关系和权力对审判的干预,同时强化对法官的监督,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廉洁。
  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了较高的任职条件和较长的任职期限,使参与公民数量十分有限;一些法院为解决法官人手不足、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将人民陪审员专职化、固定化,由“陪审”变成“主审”,使司法权寻租成为可能;有的地方把人民陪审员职位作为一项荣誉甚或作为解决下岗人员生活问题的公益岗位,使人民陪审员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弥补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安东说。
  据介绍,推进公民参与司法在世界范围渐成趋势,我国对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探索也一直在不断推进。
  从2008年10月开始,陕西法院就开展了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建议工作。2010年下半年开始,陕西法院试点人民陪审团工作。至今,人民陪审团参与了610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活动,无一申诉上访。
  “诚然,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会增加一定司法成本,但相比近年来各地为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付出的人力、财力、物力,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成本要低得多。”安东指出。
  “我建议在诉讼活动中建立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的新型人民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安东看来,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必须反映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具有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人民陪审团成员库要达到总人口的5%,选自于社会各阶层,并由人大常委会组建管理。这样既具有了广泛代表性,又保证了陪审团成员的质量;人民陪审团制度不仅适用于一审刑事案件,还适用于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团形成的意见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由法院最终作出裁判,避免了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久拖不决、效率低下的弊端。
  安东建议,人民陪审团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社会广泛关注的、涉及群体利益的或涉众型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不明确的以及其他需要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人民陪审团成员应当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人民陪审团由9至13人的单数组成;人民陪审团形成的书面意见,由团长当庭宣读,合议庭应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合议庭未采纳人民陪审团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而且,采用人民陪审团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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