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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可不是闹着玩的

发布时间:2012-10-29 10:41:05


                                  强制执行,可不是闹着玩的

作者:杜鹏飞 陈… 文章来源:钱江晚报

  基本案情:

  王某,余杭崇贤人,杭州某印染有限公司老板。

  2008年,因经济危机影响,王某的公司遭遇巨大亏损,欠下外债数百万。

  两年来,多家生意合作商前来追讨债务,一直未果。

  2010年2月,杭州某针织有限公司、江苏某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以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王某及公司。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民事调解书及民事判决书,但王某并未主动依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

  2010年6月,杭州某针织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人王某及公司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王某及其公司均未申报财产,依旧我行我素。

  经查,在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王某个人账户内有100余万元款项,其公司账面上有4000余万元款项往来。被告人王某本人及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发生执行人员催促履行义务时都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

  2010年11月,法院对杭州某印染有限公司搜查、查封时,执法人员被不明身份人员及上百工人团团围住,致使搜查、查封没有结果;后来多次给王某打电话,王某基本不接电话;去王某住处寻找,王某基本不回住处。

  2011年3月再打电话给王某,王某以会被关押为由拒绝到法院……

  2012年1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解析:

  1、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案中王某是否“有能力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本案中的王某个人账户内有100余万元款项来往的事实就可认定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王某受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处罚后,原未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是否需要继续执行?

  需要。因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是基于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引起的犯罪,但并不因为被告人受到了刑事处罚而免除了判决书、裁定书中履行的义务。本案中,王某虽然受到了刑事处罚,但他未执行完毕的案件需要继续执行下去,直至他付清全部款项为止,通俗的讲“这个牢他是白坐了”。

  律师建议:

  1、现今社会,经济交往十分普遍,因为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纠纷更是稀松平常,正所谓“诚信是立身之本”,有难处,暂时无能力履行义务,可以商量一个解决的方法,可是隐瞒财产不报、转移财产、逃避躲藏履行责任,也许获得了暂时的喘息机会,却也冒着失去自由的风险,何苦为之?更主要的是已失去了“诚信”这一立身之本。

  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给予刑事处罚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本案中的王某,本可以避免这场牢狱之灾的,只可惜他一念之差,以为凭借着瞒、拖、躲、骗就能蒙混过去,置执行法律法规于不顾,最终承担了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3、法律讲究的就是“因果关系”,纠纷是因,执行是果。若纠纷的因是真实无虚的,那么执行的果也应坦诚接受,妥善处理。对待法律人人都该有敬畏之心,强制执行更不是闹着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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