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法官的大局意识

发布时间:2012-03-16 10:54:39


( 2012-03-13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声音综合 
 
  法官不能做一个超然物外,不识人间烟火的圣人,而要做一个解决现实问题的实干家。要让司法真正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法官的大局意识不可少,法官必须要立足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立足于时代的要求,让司法接地气,才能保证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烨泉
  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王胜俊院长坦言了去年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有的法官大局意识不强,对法律精神、司法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一些案件未能有效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条自我批评引起了很多媒体的关注,很多网站很“有眼”地将这一条提到了新闻的显著位置。
  的确,这样的批评在历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很少见,说明王胜俊院长提出这一点是很有针对性的。法官的大局意识并不是现在才提出的,早在2006年全国政法系统就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当时也是对法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内容。同时,在司法服务大局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司法能动主义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在2008年经济危机以后,为实现经济复苏,推动经济转型,司法能动在实践中得到了更广泛的施行。而服务大局确保了司法能动不偏离正确的方向。
  那么,司法如何服务大局呢?我们只要看一下今年的“两高”报告就清楚了。今年高检高法的报告虽然从各自的工作出发对去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展望,但是一些共同点还是很明显的。“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等等,“两高”报告都不约而同地把这些问题作为总结和规划工作的重点。而这些就是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也是司法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
  看明白了这一点,我们也就清楚了,所谓法官的大局意识不仅要求法官要懂法律,还要懂政治、懂经济、懂社会、懂民生。总之,法官不能做一个超然物外,不识人间烟火的圣人,而要做一个解决现实问题的实干家。
  受一些西方法学思想的影响,我们的一些学者,甚至是一些法官自己都认为司法要坚守被动主义的原则,法官要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要保持超然、中立的态度。的确,法官应该中立,但是这种中立是相对的,是对争议双方利益上的中立,而不是对国家发展、社会时代进步的中立。如果把司法中立推向极致,认为司法审判可以超越国家、超越时代,那不仅是幼稚,更会让司法丧失了自身的价值和立足点。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官可以不顾国家民族的利益,不顾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不顾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来判案。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的不断推进,司法监督的不断完善,以及司法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人民群众已经深刻地感受到了司法队伍的变化,对司法廉洁的满意度正在不断提升。正如高法的工作报告中所说,法官的司法不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只是极少数。但是人们对司法廉洁的满意并不代表人们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满意,人们对司法审判仍然有着这样那样的抱怨和不信任。之所以如此,除了客观因素外,与一些法官在主观上司法大局意识不强有关。以近年来人们最不满意的“彭宇案”、“天价过路费案”为例,这些案子中都不存在司法腐败的问题,人们不满意的根源是法官不懂得在当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中要维护什么,弘扬什么,保障什么,司法没能服务大局,结果案件的审判既没有实现法律效果,也没有实现社会效果。
  为了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机关做了很多制度上的建设和努力,但要让司法真正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法官的大局意识不可少,法官必须要立足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立足于时代的要求,让司法接地气,才能保证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