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素养观察与思考”之一
发布时间:2012-03-20 14:06:23
“做事先做人”,这是中华文明中关于事业与修养关系的经典智慧。众所周知,在竞技体育中,当运动员水平相当、不分伯仲时,最后比拼的便是基本素养(包括心理素质、经验、镇定程度等)。与此同理,在法律职业中,如果没有良好的人格修养为支撑,收入再高的律师也不算是大律师,级别再高的法官也难以获得公认的声誉。
这就是司法素养的决定性作用。不论身处最高法院还是在基层派出法庭,也不论是“专升本”还是博士后,司法素养是所有法官的另一种共同语言,是赢得社会认同的第一张“牌”。司法素养先是作为理性个人的一般修养,另外还有从事法官职业必须具备的特别修养。司法素养的高低取决于法官的自我修炼,体现着法官的人生境界。
除了自我修炼,法官素养的提升还需要借助于外界的力量,无论是善意提醒、指责批评还是域外借鉴,都会有所帮助。因此,作为“法官素养观察与思考”征集活动的第一期,本刊选编了部分国家关于法官素养的要求、论述等,供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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