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桶装自来水冒充桶装纯净水 举报立功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2-11-26 11:00:57


看到市场上桶装纯净水供不应求,于是就想到挣钱的道,用干净的自来水装入桶中冒充桶装纯净水,相信饮水都饮水不会造成其伤害,于是就大批量生产,并销往市场。2012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杨某在市场上转转,突然发现桶装纯净水供应不足,于是就看到了商机。2012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虎林市西岗镇一平房内。雇佣工人用干净的自来水代替桶装纯净水,批量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泽源、福铭等牌桶装纯净水,并直销给各小买店,销售总金额人民币111000元。后因他人举报案而案。经鸡西市产品质量监督所检验,上述的桶装水全为不合格产品。

  在被抓捕后,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事实,并经公安机关核对属实。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月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销售的纯净水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危害,打击此种犯罪,故法院作出上述从轻判决。

文章出处:中法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