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主题十分鲜明,内容十分丰富,内涵十分深刻。报告对法治与司法建设的论述,更是高屋建瓴、精辟透彻、令人鼓舞、催人奋进。
一、法治建设的目标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十八大报告在总结三十多年改革开放辉煌成就的同时,吹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强劲号角。报告明确指出:“确保二〇二〇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并进一步要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很明显,报告在描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中,法治的蓝天当属浓墨重彩。可以说,十八大报告对法治的强调又更进一步,报告在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六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十七大“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对依法治国的要求更加明确,更加具体。一是突出了“全面落实”;二是明晰了时间要求;三是内容更充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建成法治政府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不仅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从而避免了虚化,而且抓住了依法治国两个十分关键的环节。
现代社会,行政权力无处不在。实行法治首先要强化对行政权的制约、监督,没有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失范、失序,和谐社会就难以实现;同时,司法不彰、司法公信缺失,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人权难以保障,法治社会必然荡然无存。尤其是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作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目标中重要指标,既显示了中央对司法工作的高度重视,也突显出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严峻形势。这对司法机关来说,即是破解困境的机遇,也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
二、法治建设的站位更高、决心更大
十八大报告在十分引人关注的:“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部分指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报告还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由此不难看出,法治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报告不仅从中国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出发,提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而且把法治国家建设提升到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同时,还首次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预示着党治国理政基本方略进一步向法治转变。为此,报告又专门强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不仅如此,报告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这些都充分反映中央对法治、依法治国高度重视,法治将是未来我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和重要风向标。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也是针对党内出现的个别领导干部严重违法乱纪、滥用职权问题,报告前所未有的重申:“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尤其后半句话,首次在党的报告中出现,振聋发聩,显示了中央推行法治的决心。
三、法治建设的要求更全面、更深入
报告在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同时,还具体提出:“推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涉及法治的方方面面提出要求,显示中央对推行依法治国的全面考虑。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执法、司法、守法已上升为突出问题,如何保证法制的有效实施将是重中之重。对于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报告用语十分精炼,但内容十分关键,内涵十分明确。即:“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由十六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由十七大“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变化为:“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虽然只有几字之差,但彰显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与持续推进,彰显对司法独立公正的充分重视。而且,由此透露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司法体制改革”,而不仅是司法机制、制度的改革。
与此同时,为了从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厉行法治,弘扬法治精神,使法治深入人心,报告首次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从思想观念、工作方式等认识论、方法论上再次强调法治作为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作用。由此还反映出,中央今后在解决诸如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些当前最突出问题上将依靠法治,依法治理。
报告在加强社会建设论述中强调:“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把“法治保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首次提出。一是再次彰显了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二是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管理体系”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是对社会管理体系的丰富和发展。
总之,宏伟蓝图已经绘就,法治道路已经十分清晰,让我们昂首阔步迈上法治新征程。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