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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学会使用群众语言

  发布时间:2012-12-09 18:32:11


孔子曰:“志有之,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由此可见语言的重要性。语言作为一门艺术,同样的语言用不同的表达方式,结果完全不同。当前,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群众由于受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限制,对“法言法语”有时摸不着头脑。为此,法官当懂语言的艺术,当会使用群众语言。正如王胜俊院长所说的,法官“要学习群众语言”,“特别是下基层、进社区,要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不仅能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让群众更感到亲切”。

  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西赛罗说:“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因此,法官语言的核心是根据法律说理,技巧是举重若轻,通俗易懂,源于法而不囿于法,群众语言韵味丰富,很好地契合了法官的说话技巧,不仅让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而且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

  群众语言与官话、空话、套话的最大区别是,形象生动、风趣活泼、通俗易懂、形象贴切,具有亲和力、说服力和感染力,能为广大群众所理解、所接受、所认同。使用群众语言既是法官与群众交流的一种方法,也是法官与群众交流的一种态度,法官要学会使用群众语言,首先得学会说礼、说家常、说情、说理。

  说礼。中国是礼仪之邦,《论语》中说:“不学礼,无以立”。法官的职业形象是庄重、沉稳,司法礼仪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中,法官应特别注重司法礼仪,要有群众味,少一些“官腔”,多一些“民味”。如“请坐”、“请喝茶”的话语就是“民味”,这样的话虽然不多,却足以缩短当事人与法官的距离,消除被动诉讼中当事人的抵触心理。

  说家常。俗话说:“话不投机半句多”,法官与当事人交流不妨多拉些“家常”,让当事人听得懂,感到亲切,消除紧张感,从而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构筑起当事人与法官间的沟通渠道,摸透当事人的所思、所想、所虑,办案也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说情。当事人诉诸法院只是想借助公权力以求纠纷能有保障地迅速解决,并非为与对方割袍断义,划地绝交,甚至“老死不相往来”。试想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唇枪舌战,当事人之间的隐私和陈年琐事被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仅存的感情被愤怒甚至仇恨所代替”,显然不是当事人所愿意看到的。而中国传统的诸如“无讼无求,调处争息”、“和为贵”等思想,为法官说情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和可能性,法官说情也契合了当事人“不伤和气”、“隐秘”、“尽快”了结纠纷的心理,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当事人的愿望。

  说理。法官的职责是断案,但又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还要会说理,理有法理、情理、事理、道理,蕴藏在大量的民间习俗、人情世故、传统观念以及法律规定中。说理就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结合道理、伦理、风俗习惯、人情世故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分析评判,并通过语言试图让当事人接受,做到合法合理。

  法官是理性的思考着、法律的守护者,一名法官必须拥有司法能力,然而,同样重要的是,一名法官必须拥有表达司法能力的语言能力,特别是使用群众语言的能力。故此,或许可以说,法官正在用语言演绎着法官的角色形象。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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