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时还有一个名字叫“证人”
警察出庭作证对刑事诉讼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其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充分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据《南方法治报》报道,1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手机盗窃案,包括一名警察在内的两名广州市公安局反扒专业队队员出庭作证,为案件定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在我国,“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警察要不要作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了肯定的回答。可以说,警察出庭作证已经成为一项庭审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非常普遍,半数以上的法庭证人是警察,只要案情需要,警察就必须出庭作证,他们要像普通证人一样宣誓,然后接受辩护方的讯问和质证。如果宣誓后说谎,将构成伪证罪;而如果置法院的通知于不顾,则可能构成妨害司法罪。法治社会的显著标志,是公权力受到限制而法院的权威得到尊重。庭审以言词审理为原则,所有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提交法庭,被告人的“对质权”也必须得到尊重。
警察出庭作证好比一道照亮整个法庭的光束,对刑事诉讼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首先,警察出庭作证既是履行法律义务,更是职责之所在。不但可以有效地反驳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和主张,还能确保检察官的控诉获得成功。其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警察参与案件的侦破,对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有一定的感知,通过出庭作证再现事实的经过,本身就是刑事诉讼法之正义和公平价值的体现。第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在法治社会,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高方式和最后手段,警察出庭作证是法庭了解案件事实的最佳形式,也是法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
朱苏力教授说:“你和我都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里”,“在法律上,最重要也是最难的就是敢于迈出第一步。因为一旦你迈出了第一步,就意味着你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甚至可能会引起整个体制的改革……”
司法活动是一个从发现、查明到证明的过程。查明与证明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警察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把证言拿到“阳光下”晒一晒,充分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作者系河南省南阳市法律职员)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