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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5年奖百万 老总辞职索要一审赢了二审输了

发布时间:2012-03-23 09:16:04


“进公司时,公司承诺只要我连续工作满5年,遵守公司劳动制度、纪律,然后就一次性奖励我100万元!”重庆一公司老总古女士辞职后,没得到这笔钱,便将公司告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她胜诉,但公司不服上诉。法院二审以古女士拖欠税款,让公司垫付,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因此违反了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奖励与赔偿协议》,因此改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昨日,市五中院公布了这起案例。

  辞职索要100万奖励

  今年48岁的古女士,江北区人。据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2月,古女士应聘到了重庆某高科技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工作。古女士在工作期间,历任行政部工作人员、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1998年5月20日,古女士与陶瓷公司签订了《劳动奖励与赔偿协议》。双方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她连续工作满5年,遵守公司的劳动制度、纪律,无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应一次性奖励她100万元……

  2003年7月9日,古女士辞职。不久,古女士就将陶瓷公司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海(化名)告上法院,要求支付100万元奖励及利息。古女士诉称,同年8月20日,陶瓷公司向她出具了《奖金支付承诺书》,承诺最迟不超过2007年12月30日以现金方式支付她奖金100万元(税后),但公司到期仍不兑现,她只好起诉索要。

  一审判公司拿钱了事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古女士向法官举示了落款时间为2003年8月20日,加盖有陶瓷公司公章的《奖金支付承诺书》。该承诺书称:因陶瓷公司经济困难,不能履行《劳动奖励与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古女士100万元,双方经协商,同意陶瓷公司最迟不超过2007年12月30日支付给古女士奖金100万元(税后)。

  “这个承诺书是假的,我们没做出过这样的承诺”,庭审中,陶瓷公司辩称,他们未与古女士签过任何协议,不知道100万元奖励一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针对双方争论焦点,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奖金支付承诺书》中的公章印文进行了鉴定。最后,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古女士举示的《奖金支付承诺书》应认定为陶瓷公司出具,因此应承担向古女士支付100万元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陶瓷公司支付古女士100万元及利息。

二审改判老总输官司

  一审宣判后,陶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陶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依据的是《奖金支付承诺书》,但该证据是古女士伪造的。

  市五中院二审查明,1998年5月20日,古女士与陶瓷公司确实签了《劳动奖励与赔偿协议》,约定了工作5年后,公司将一次性奖励她100万元,但前提是古女士在工作期间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外,还要求她5年内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若古女士违反承诺,陶瓷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市五中院审理认为,古女士获得100万元奖金的条件之一是“5年内无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陶瓷公司提交的有效证据证明,古女士应返还公司租金9.12万元,应支付公司垫付的税款21729元、欠税滞纳金5269元。因此,陶瓷公司辩称的古女士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符合获得100万元奖金条件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

  此外,古女士提交的《奖金支付承诺书》,陶瓷公司不认可。经鉴定,《奖金支付承诺书》上公章印文与陶瓷公司对外使用过的公章印文不一致。而古女士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公章就是陶瓷公司的公章。因此,古女士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

  今年2月,市五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古女士要求陶瓷公司支付100万元奖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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