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灋(古法字),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价值观即是人内心的“道德律”,其可诉诸人之心而导引人之行,心正则行直。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部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出了新部署新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建设者、保障者。作为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力量,政法队伍也能够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特有的探索。
去年以来,全国政法机关开展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对于加强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先进文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公正”,就是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廉洁”,就是清正廉明、无私奉献,这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
忠诚是人们心目中最神圣的美德
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黄宗羲说,“忠诚是人生的本色”;古罗马哲学家塞内加指出,“忠诚是人们心目中最神圣的美德”。“尽己为之忠。”忠,就是尽心尽力。“诚者,真是无妄之谓。”诚,就是发自真心,没有杂念。对于政法干警来说,就是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即我们的“三个至上”的司法工作指导思想。具体为:
其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政法工作姓“政”,讲政治是政法工作的灵魂、统帅,把政法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制度、道路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世界上没有最好的司法制度,也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司法制度,关键是要符合国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宣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先进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和欧盟先后都出了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这“两只手”科学调控,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对此我们要充满信心,坚定不移地捍卫和推进党的事业。
其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意味着对宪法和法律的一体遵循,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应该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为民守法度是政法干警的职责所系
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努力服务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培根曾云:“法官们应该懂得,若不以保障人民幸福为目标,法律就只是刁难人的陋规。”为民守法度也是政法干警的职责所系,亦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与目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也是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的,故亦当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之有机成分。政法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群众,在工作中,要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取得威信,不是靠肩章警徽,不是靠手中利器,而是靠通过正当行使执法权、司法权界定权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定分止争,恢复失范的社会关系。具体有三:
其一,以保民利为起点。政法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安危和社会公平,群众满意是衡量政法工作最根本的标准,即“民评民说是标准、民心民力是依靠、民意民声是依据、民愿民盼是方向、民惠民富是目标、民苦民痛是失职”。我国城乡二元与社会转型等复杂性因素所带来的司法需求的多样化,加之社会主义司法人民性之本质,司法应当至少在以下方面提供为民服务:在司法组织上,要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政法部门布局,确保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全覆盖;在司法活动上,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避免当事人诉累。同时,人民群众最痛恨什么犯罪就打击什么犯罪、人民群众反映什么问题最强烈就整治什么问题;在司法程序上,应建立层级化的程序标准,力求程序与案情相适应。真正做到“以人民利益为依归,以人民满意为指向”。
其二,以维民权为基点。社会主义司法人民性是一种以人民合法权益为旨归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是公民权利义务的载体,明晰权利、裁定权属是司法之旨趣,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维护公民权利;同理,权利必须被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所维护,否则法律就不成其为法律,而在法律不成其为法律的国家,法治只能是一种虚弱的臆想。具体到司法实践之中,就要求政法干警怀有为民司法之理念,以法律为唯一上司,不唯上,也不能为舆论所左右,更不能为自身的喜恶所影响,在个案中探求事实,明法析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以促民和为终点。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人民的幸福乃最高法律。”政法工作依据法律和事实推演的权属结论固然重要,但如果仅将自己作为放入条文和事实原料输出判决馅儿的“绞肉机”的话,当事人可能基于法律的强制力等因素执行了相关结果,但司法不能及时将失范的社会关系和颠倒的是非曲直矫正过来,当事人的矛盾依然存在,即不能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这无疑是为下一个矛盾的发生埋下了伏笔,这样的适用法律最终偏离了为民的轨道。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法官必须提防生硬的解释和牵强附会的推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做到:一则将一些可以通过非诉讼对抗途径解决的纠纷分流,尽量调解,将矛盾化解;二则在诉讼过程中,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要注重社会效果,力求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公正是赏罚公明者的美德
亚里士多德说过,“公正是赏罚公明者的美德”,无私谓之公,无偏即为正;公正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亦政法干警之天职。培根尝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公正既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之“阿基米德点”,又是法治与人治之“黄金分割点”。因此,公正不仅是文明社会的共同诉求,亦为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具体有三:
其一,做正义的导航者。丹宁勋爵说:“如果我们必须相信某些人的话,那么就让我们相信法官吧。”因为政法干警是社会正义的真正导航者,因而也是信奉正义的人们唯一值得信赖的人——正是作为社会失范最终矫正者的政法干警,通过阐释法律以布道公平正义之信念,通过裁决个案以矫正被扭曲的正义,从而最终引导整个社会走向正义之轨道。这就意味着,尽管正义自在人间,但正义从来就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相反,总有一些人或者事情有意无意地妨碍着正义的实现,唯其如此,司法这样一种矫正的正义就成其为人类社会之内在需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尽管真理未必掌握在政法干警手中,但正义却往往必须借助于政法干警公正之裁决才可能实现。因此,在一个法治社会,信赖政法干警就意味着信赖正义,反过来,信奉正义往往就得信奉政法干警。
其二,做公平的卫道士。如果说人类社会存在着一种以公平为事业的职业群体,那么这个群体就是政法干警——社会是人与人的结合,公平是人际关系的自然法则,法律是人际关系规则的总和,故公平是法律之先导,而法律是公平之保障,法律自身的公平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而后者则是整个过程的“神经末梢”,公平始终是司法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公平是在多个主体或多种情形之间比较而得出的结论,对公平的认识因人、时代和情形而异,且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公平的现象屡屡发生,因公平引出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政法干警在具体个案过程中以经验和理性为指导,对同类主体和事项同等对待,对不同类主体或事项区别对待,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其三,做良知的守护人。在物欲横流、唯利是图的时代,谁是社会“良知”最适恰的守护人?毫无疑问,是政法干警——良知是人天赋的道德观念,即道德自觉,亦是康德所谓的判断正当与否的普通理智。良知是道德自觉,其和公正同是社会的自然规范与属性,良知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的道德体现,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司法过程是政法干警个体自我良知和社会共同良知交融的过程;良知是普通理智,其是一种具体认识和使用规则的能力,需要经过专业的培养和经验的累积,而经验又是理性的范畴之一,政法干警基于理性,着眼于社会公共利益,在具体个案中将法律、经验和技能完美结合,对法律纠纷和违法行为进行裁决和矫正,而此等良知唯政法干警所有。
廉洁是政法干警的人格标尺
廉洁是政法干警的人格标尺,不受是廉,不污为洁,公民对政法干警之廉洁有着高于常人之期待,法律是维护权益的最后的武器,作为这件武器的使用者,法律对政法干警之廉洁亦作了严格之规定,屈原说“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末沫”,政法干警都是铁肩担道义的,只有做到廉洁自律,才有做人的底气、做事的硬气,即“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究其法理渊源,廉洁是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之主基固然是“形而下”经验之总结,却亦暗合“形而上”逻辑之必然。具体有三:
其一,以廉洁为职业伦理。司法职业伦理是政法干警在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守的特殊行为规范,从而形成的自觉秩序,也是其自我认同而形成的自律性职业操守。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公正使公众对政法干警的期许日益提高,而廉洁是政法干警最低职业操守,是司法职业化的伦理根基。如果没有廉洁的职业伦理,从根本上来说是司法职业伦理没有真正的形成。廉洁的职业伦理要求政法干警在司法过程中能够摆脱外来干扰,战胜人性之偏私,克服邪恶之诱惑,抵御金钱、权力和美色的诱惑,不办理人情案,拒绝贪污受贿,忠于法律原意和良知,形成崇尚廉洁、愿意廉洁和真正廉洁的氛围。
其二,以廉洁为道德修养。百行德为首,司法职业道德是政法干警在司法过程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也是司法职业化的基本内容,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道德高尚是从事司法职业的必备条件,概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滞后性,政法干警具有较大的裁量权,一定程度上判决是经过政法干警的人为理性(包括经验、观念等)过滤了的法律。廉洁是司法职业道德之首要,是政法干警构筑良好职业道德的根基,使政法干警成为社会公众心目中法律的阐释者和社会正义的宣示者,从而最终树立司法的权威。廉洁的道德修养要求政法干警在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和各种物质诱惑时坚守底线,防微杜渐,慎独自律,常修为政之道、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其三,以廉洁为人格素养。德国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希里有云:“法官的人格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政法干警的人格是指政法干警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与行为总和,司法机关是法律和正义的形塑者,政法干警则是其守道者,公正信念、法律信仰和理性精神是政法干警人格的内在规定性,而廉洁素养则是政法干警人格的外在表现之一,且是政法干警人格的基石范畴,也是其社会良知守护者的基本要求,没有廉洁则很难相信司法会公正。廉洁作为政法干警的人格素养是维持其职业信誉和声望的内在动力,也是司法公信力之源,正如清朱舜水所说:“公则生明,廉则生威”,讲的是一个人公正就会光明磊落,一个人廉洁就会有威望。政法干警应坚持实践以公生明、以廉生威,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尽心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