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09年月,孙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了摩托车驾驶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9月8日零时起至2010年9月7日24时止。
2010年4月,孙某驾驶摩托车不慎与一辆轿车相撞,孙某受伤,在医院用去医疗费1万余元,远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
同年5月初,孙某向该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绝。无奈,孙某将这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损害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孙某的损失已经从肇事方获得了赔偿,那保险公司就无需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孙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00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在于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产生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获得额外利益。
但是,本案中孙某投保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并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且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保险法》不仅明确限制了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同时赋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另外向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重复获得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