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太累,公交太挤,打车太贵,养车太费,不如邻里一起拼车实惠。”拼车活动以其互惠互利、方便互助、节能环保等特点在全国不断升温。每年春运时节因火车票一票难求,而高速公路春节期间免费通行,拼车回家过年更是许多人的首选。拼车在带来“多赢”局面的背后,它所隐藏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作为一项新兴现象,拼车活动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游离于客运管理部门的管辖之外,拼车可能“拼”出许多法律风险。首先,由于拼车行为大多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在运送搭乘者的过程中,车主和搭乘者均处在一种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状态中。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由于缺少法律支持,拼车的双方法律关系并不明确,一旦出现民事纠纷,尤其是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责任的界定和赔偿问题都没有一个完整的处理对策。三是目前各大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中一般都会规定:“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作营业用途(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当拼车发生理赔事故时,保险公司有可能以此为由拒赔或少赔。
古语有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于拼车一族自身而言,化解拼车风险应做到未雨绸缪。车辆行驶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交通事故等风险,司机的驾驶技术是拼车一族首先应考虑的问题。一旦形成拼车关系,搭乘者的出行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就要依赖于司机。搭乘者最好事先查验对方的行驶证、驾驶执照等证件,了解司机的身体状况、实际驾龄、技术水平和以往交通违法处理记录等情况,也应仔细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车况。车主应提高警惕,事先仔细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
搭乘者要注意提前了解所搭乘车辆的保险情况,并查验保险的赔偿限额、保险时间和免赔事项等。拼车双方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车主和搭乘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拼车过程中不可知的因素较多,拼车一族在拼车前应尽量充分地考虑可能发生的细节问题,最好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拼车问题上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需求,显示出法律制度短板,导致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时无法可依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打击了民众的拼车热情。拼车这种行为源于民众的逐利动机,其自然已经形成并显示了其发展的合理性和优越性,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种行为,通过立法的形式界定拼车现象的法律边界,明确拼车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确立拼车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责任减轻和免除事由等问题。
在国外,拼车被称为“汽车共享”,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很多城市都鼓励民众拼车出行。例如,德国在各大城市成立拼车中心或拼车协会,为有搭乘需求的民众提供中介服务,并且在保险法和税法上给予拼车行为一定的支持。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借鉴德国等国家的做法,建立一些拼车中心或者搭建一些服务平台,将拼车这类民间运力和需求纳入管理范围,在一些配对中介搭车中心或是拼车网上鼓励参与者进行登记,并加大对拼车安全事项法制宣传,教育拼车一族要遵守交通法规以减少风险,引导他们增强保险意识,促进拼车行业良性发展。
拼车行为是民众自身利益市场化整合的产物,极大提高了出行效率,切实减轻了城市交通负担,有效节约了社会资源。目前而言,拼车的发展还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拼车可能还有一些法律风险,但只要通过立法的规制、政府的引导、拼车一族自身的努力,拼车行为一定会得到长远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出行方式。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