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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让市场再响警钟

  发布时间:2013-02-18 11:12:07


  《法制日报》日前发表《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引起各方广泛关注。报告显示,与2011年企业家涉案的202件案件相比较,去年涉案数量明显上升,企业负责人或高层管理人员“落马”的有245人(件)。而案件的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管理机构集中和民企相对较为发达的北京(48家)、广东(38家)、浙江(28家)、江苏(15家)四地。

  

  报告分析指出,企业家犯罪的类型与2011年相仿,大致具有案件性质上的同一性。在85例国有企业家的犯罪案件中,有69件涉及财务管理和招投标领域,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依然排在了前三位,个案最高金额分别达到了受贿4747万元、贪污6500万元和挪用6500万元,呈现居高不下的态势。而与此不同的是,民企企业家的犯罪则与直接的“公权”无关。在158例民企企业家的犯罪案件中,主要涉及融资、财务管理和贸易领域,再者就是产品质量、工程承揽、招投标、安全生产和物资采购等领域,反映出明显的经济犯罪特征。

  从上述统计材料来看,国有企业家主要是利用国有企业赋予的职权进行受贿和直接占有、动用公司财物的犯罪活动,具有明显的与“公权”、“职务”相关联的贪腐犯罪的性质。而民企企业家,则因为没有可直接依赖的公共权力优势,更多的是依靠自身企业活动的“合法外壳”作为掩护,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企业性职务侵占以及从事经济欺诈等犯罪活动,个别还伴生着利用社会“黑恶势力”进行非法交易,或者通过行贿手段收买国家权力,获取其非法的经济利益。

  同时,从报告分析的犯罪主体情况看,2012年企业家犯罪的平均年龄为47.16岁,42岁左右的犯罪人占居数量最多。国有企业家的犯罪年龄也普遍高于民企企业家,平均年龄为51.82岁,最年轻的35岁。可见,国有企业犯罪人员大多是经过国家长期培养并已十分“成熟”的企业家,他们中的多数人实践经验丰富,善于对外交往和具有组织、调动社会资源的能力,企业经营与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也相对比较强。而且,分析材料显示,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犯罪特点十分类似,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中的“一把手”犯罪比例同样居高不下,成为腐败成员中的“主力军”。而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对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一般的民企人员犯罪。

  企业家尤其是国有企业家的犯罪,不断揭示着犯罪的一个普遍规律,那就是:凡有权力存在的地方,都会有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腐败的现实可能。而伴随在权力周围的,一定会有延绵不断的收买权力的各种力量因子。如果放松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如果不让权力在阳光底下透明运行,就一定会滋生出产生腐败的土壤,掌握权力的企业家的“落马”,也一定会从某种“可能性”,转变成为可怕的违法犯罪“现实性”。

  应当看到,企业家犯罪同样具有某些自身的特点。从市场资源配置角度看,国有企业目前依然掌握着某些资源的绝对控制力,尤其在土地矿产、能源、交通、通讯、水电、油气等行业,国有经济的垄断地位非常容易促使掌握权力的企业负责人、管理者,利用手中“资源”权力去进行交易,而其他缺乏这类资源的市场主体,有时也似乎显得乐于主动“交换”,从而扩大了联手腐败的可能性。而从企业治理结构看,虽然已经成立起大量公司制企业,也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甚至职业经理人制度,但其完善性尚嫌不足,功能作用的发挥有时还处于“失灵”状态,特别是在对企业高管的监督机制落实上,依然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亟待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和有效监控企业风险的制度设计去加以解决。

  由此,对企业家犯罪问题的研究,尤其是对其成因的分析,就不能就事论事,必须深入到市场资源有效配置、行业垄断消除、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和企业内部管理科学,并结合企业家精神的塑造和国有资产管理者身份定位,诚信、责任意识的提升等,去寻求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治理对策。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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