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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已得足额赔偿 多领肇事者预付款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3-02-28 12:47:39


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其委托他人从交警部门领取肇事者39500元事故预付款。该男子伤愈出院后起诉肇事者,后者依生效判决全额付清赔偿款,但该男子拒绝退还先前领取的预付款,双方再次对簿公堂。2月26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被告吴某履行返还义务,将占有原告佟某的39500元预付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

  法院查明,2011年1月23日,被告吴某驾驶摩托车沿20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固始县赵岗乡天门村路段,撞至原告佟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货车尾部,致被告受伤住院。经事故认定后,原告分别于2011年1月17日和2011年2月1日两次共计向固始县交警大队交纳事故预付款39500元。

  被告吴某治疗期间,委托他人于2011年1月28日、2月23日将原告存放在交警队的事故预付款39500元领取。被告治疗终结后,就赔偿事宜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原告佟某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而被告拒不返还其从交警大队领去的39500元原告预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佟某与被告吴某因交通事故形成讼争,原告已按照生效判决内容履行全部义务,而被告仍占有原告的预付款不退,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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