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名古典文学家顾学颉去世后,遗留有未完成著作《白居易集编年校证》,由其学生陈先生借走继续编撰。后,顾学颉的亲生女儿顾女士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书稿及其他资料。由于陈先生已经将该资料返还给顾学颉的养女李女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顾女士的诉讼请求。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
原告顾女士诉称,被告陈先生为出版社退休编辑,与我父亲生前是同事。1999年我父亲在北京去世。我料理完父亲后事后,被告找到我,称我父亲遗留有未完成著作《白居易集编年校证》,要求由其继续完成手稿编撰工作。考虑到被告与我父亲生前是同事,我父亲对其多有信任,我便同意由被告继续《白居易集编年校证》的编撰工作。被告于1999年10月5日向我借去我父亲未完成的手稿《白居易集编年校证》16卷及相关图书和文物资料。后我经常向被告了解手稿编撰进展情况,被告均称工作正在进行中。但时间已过了十几年,编撰工作并没有实质性进展。在最近的沟通中,被告又表示由于年岁已高,无力完成编撰工作了。既然被告无力完成编撰工作,那我只有另找合作作者了。但被告又以种种借口拒不归还手稿及相关图书和参考资料。现我要求被告归还《白居易集编年校证》手稿16卷、图书11部、文物资料5件。
被告陈先生辩称,原告在起诉书中的陈述多是凭空编造,并非事实。1999年10月5日上午,原告要把顾学颉的手稿《白居易集编年笺证》打包带回家乡,受到继承人李女士的制止。原告想一把火烧掉手稿,李女士立即打电话给我,我打车赶过去,一心一意想抢救顾学颉先生这部古典文学成果,提出愿意为这部未完稿出力,并拿出顾先生1995年4月22日来信和顾先生草拟的《白居易集整理工作的设想轮廓》给大家看,大家无话可说,同意由我整理这部未完稿。我向李女士借了这部稿子和相关书籍、资料。我年老体弱,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顾学颉先生未完稿《白居易集编年校证》的笺证工作,已于2009年11月16日将原稿及相关书籍交还给顾学颉的继承人李女士,李女士逐本清点核实无误后签收。我在2011年8月21日给原告复信时已告诉原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李女士辩称,顾学颉去世后其遗产应由我继承。1999年10月5日我将本案涉及的物品借给陈先生,陈先生已于2009年11月16日将所借物品返还给我。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5日,陈先生手写书面材料一份,同时用复写纸复写了两份,其中一份复写件在顾女士处,另一份在李女士处。该书面材料写明:暂借《白居易集编年校证》手稿(未完稿)一部及藏书拾种,供整理工作之用,待校注工作完毕,全部奉还。陈先生并在该书面材料中列明所借物品明细。2009年11月16日,陈先生将上述书面材料中列明的物品如数交给李女士。
法院认为,陈先生已将所借物品全部交给李女士,行为并无不当,现顾女士要求陈先生归还所借物品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顾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