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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补缴职工失业险 缴费被迟延单位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3-03-29 15:18:54


李某在工作期间,所在单位一直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半年后,他诉至法院。在一审诉讼期间,该公司承认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但不久单位为其进行了补缴。

  李某遂咨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人士表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5条、第6条分别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去申领失业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在诉讼期间为劳动者补缴了失业保险,但是已经超过了劳动者申领失业金的时间,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文章出处: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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