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8日晚,谷某用随身携带的钳子来到邻居张某家,环顾四周后发现张某家室内没有灯光。因谷某知道张某单身一人居住,平时经常在其母亲家留宿,便将张某家窗户起开进入室内。不料,当时正在卧室内睡觉的张某被一阵阵奇怪的响声惊醒,立即起床查看,谷某见室内有人连忙落荒而逃。张某从背影认出是邻居谷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当警方找到谷某时,他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谷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办案法官薛树岩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盗窃罪条文进行了修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入室盗窃不仅仅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同时也侵害了受害人的居住安全,行为人只要以盗窃为目的,采取撬门破锁等手段进入室内,就已经侵害了受害人的居住安全,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犯罪既遂。由于意志外的因素导致未能窃得财物,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张某住所内,虽未盗窃到财物,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谷某未盗窃到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