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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朋友购得我丢失的电脑,我能要求其归还吗?

发布时间:2013-03-29 15:37:22


问:一个月前,我丢失了一台正品苹果笔记本电脑,后发现该电脑被朋友李某处使用,经询问得知,系李某从一家电脑维修店以低于市场价5倍的1630元的价格购得,且我保存的重要客户资料仍然在电脑中。当我要求李某归还电脑时,李某却表示电脑是其通过正当途径所购得,除非我给他5000元补偿,不然别想返还。请问:李某究竟是否向我返还电脑?(刘娟娟)

  答:你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电脑。

  首先,李某虽已出资购买电脑,但其并不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本案中,一方面,由于电脑系你所有,而只有所有权人才享有对电脑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电脑维修店并非所有权人而销售,自然属于无处分权人;另一方面,李某在购买电脑时,明知该电脑低于市场价5倍的价格,明知苹果电脑属于高端电脑只有在专卖店才能买到正品,电脑维修店并无合法进货途径,应当知道电脑维修店不是合法的所有权人和销售者,即其作为受让人取得电脑并非“善意”,也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

  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李某归还电脑。《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即在你已经提出返还请求的情况下,李某有归还电脑的义务。但因电脑李某已支付1630元购买费用,故你必须向李某支付该款。同时,你还有权向无处分权人,即电脑维修店要求赔偿损失。

文章出处: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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