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不服判决上诉被驳回
作者:傅荣贤 潘田 发布时间:2013-04-04 14:30:56
广西资源县女青年张某,中专毕业后在家待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张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二审法院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6月4日晚9时许至次日凌晨3时许,张某事先在资源县城南开发区安得乐宾馆308号开房,并在“野猪婆”(外号,具体身份不详)处购得一小包冰毒容留朋友胡某(16岁)、吴某、唐某、李某等人一并吸食。在吸食中,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在侦查中将张某等人抓获。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吴某等3人因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庭审中,张某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第354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案发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资源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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