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票”是我国发行的第一枚生肖邮票,由于其深受集邮爱好者的欢迎,近年来在市场上价格上升很快,有些不法分子正是瞅准了这个“商机”, 以倒卖“猴票”赚取差价为名大肆进行诈骗。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2年元月至12月,被告人常某、刘某、李某三人在蚌埠市区、怀远县等地,以倒卖“猴票”赚取差价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后三被告人在蚌埠市张公山长兴路实施诈骗时,被当场抓获。经查:常某参与诈骗11起,涉案金额103400元;刘某参与诈骗10起,涉案金额101000元;李某参与诈骗9起,涉案金额86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常某退赃1000元,被告人刘某退赃1410元,被告人李某退赃126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退赔部分赃款,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三被告人针对老年人进行诈骗,其中被告人常某还有犯罪前科,曾于2003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又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综合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常某予以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李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