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保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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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成为社会诚信的示范者、引导者、保障者和促进者。在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坚守“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进而通过权威的司法行为,引导公众对社会诚信行为的预期,促进社会诚信风尚的形成。
要以公正保公信。司法公信的根本在于公正司法。一方面要通过加强队伍建设,以良好的队伍素质和队伍形象实现公正,从而保证司法公信;另一方面要通过强化案件管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精品案件实现公正。要以公开促公信。要强化审判公开,将案件从立案到宣判的每一个环节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人大监督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要建构与社会各界沟通的司法民主机制,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听证制度等,公开征询民意,促进司法公开。要以为民赢公信。要进一步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涉及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伤残人员的案件,依法缓减免诉讼费,并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众及时给予司法救济,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人民法院在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同时,要肩负起助推社会诚信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运用司法手段参与和服务社会诚信建设,以司法公信促进社会诚信。
一是应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要通过司法的力量旗帜鲜明地惩恶扬善,打击背信欺诈的恶行,尤其要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坑蒙拐骗、制售劣质商品、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社会诚信建设的行为,从而向公众昭示:任何违反社会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要充分发挥自身调节社会关系的专业优势,通过对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各类直接事关社会诚信案件的审理,鼓励并保护诚信交易,制裁恶意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让人们明白哪些事情可为,哪些事情不可为;要加大对见义勇为、扶危济困、扶弱助残行为的依法保护力度,严肃处理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通过裁判的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和环境。
二是应充分发挥司法活动的助推作用。要强化司法调解,积极探索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纠纷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平等对话平台,促使当事人心平气和的达成协议,消弭纠纷双方的对立情绪,最大限度上保护原有的信任关系;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彼此实现信用征信系统的共享,增强打击失信行为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坚持在能动司法中服务,在主动服务中司法,对在案件审理和司法服务中发现的事关社会诚信建设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减少和防止失信行为的发生。
三是应充分发挥司法宣传的引领作用。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扎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深入机关、学校、企业、乡村、社区、单位举办法制讲座,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教育和引导人们尊重并自觉遵守法律,以法律素养的提高来增强自身守法守信的意识;要注重先进法官典型的树立、培养工作,通过宣传模范法官的先进思想和模范行为,增强法官的道德吸引力,让人们从生动具体的形象中得到鼓舞、感染和启迪;要结合具体案例,通过媒体进行通报、宣传,弘扬诚实守信的正面典型,曝光失信失德的反面实例,形成正确的社会导向,促进人人诚实守信、依法办事,努力推动遵守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作者系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