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到“当街摔死女童”,从“亲生父亲钢针扎幼女”到“男童被挖双眼”。年初以来,一个个醒目的标题接二连三的刺激着人们的眼球,儿童遭受伤害事件不断拷问着人们的道德底线。总结陆续发生的几起案件,不难发现共同的特点:熟人甚至亲人作案日趋增多、受害儿童年龄呈下降趋势、作案手段残忍至极。
几乎人人警醒“少年强,则国强!”的今天 ,一起又一起触目惊心的事件被称之为:“国家之殇,民族之痛”。人类社会已高度文明的今天,恃强凌弱仍然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存在。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何故意伤害儿童案件数量仍在攀升?如何能够有效减少伤害事件的发生?
“严酷法治”的时代早已远去,科学立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的首要组成部分。在不违背保障人权的同时,惩治犯罪仍然是《刑法》的首任。关于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故意伤害少年儿童的,和伤害成人一样,只有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才可能对犯罪分子进行严惩,并没有特殊规定。《民法》上根据民事行为能力将人的年龄划分为不满10周岁、10¬—18周岁、18周岁以上。显而易见,正因为抵御侵害能力较小或者几乎完全没有抵御能力,导致18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乃至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益更容易遭受侵害,所以在刑事立法上理应受到更多保护。依本人拙见,刑事立法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等恶性暴力案件中,可以考虑对未成年受害人有所倾斜。可依据《民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界定,对于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从重处罚或在法定刑以上加重处罚。与此同时,应更加细化关于伤害未成年人的刑罚规定,严格界定罪与非罪的标准,降低侵害少年儿童犯罪的门槛,以更加完善的立法来震慑残暴之徒,减少伤害儿童事件的发生。
保护少年儿童、为孩子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呼吁加强立法、司法的同时,家庭、学校、社会更应该三方联动,通过宣传、教育、演习等方式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少年儿童尽可能多的懂得远离危险、减少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