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少年因讲义气泄露客户信息 不料成共犯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25 11:04:28


    因讲义气而身陷囹圄的人为数不少,胡某某就是其中一个。胡某某明知朋友周某某欲行诈骗,仍出于朋友义气将手里掌握的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某,没想到却成为了诈骗共犯,懊悔不已。近日,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3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用一张叫“周某”的身份证应聘到四川遂宁某食品有限公司做销售员。后周某某产生借销售员的身份,只收钱不发货来骗钱的想法,并将这个想法告诉了朋友胡某某,希望获得胡某某的帮助。胡某某在周某某的劝说下,出于朋友义气,明知周某某是借推销食品骗取购货款,仍为其提供自己曾推销食品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并让不知情的曹某为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便于周某某实施诈骗。

  2013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陪同周某某先后来到重庆市云阳县、彭水县境内,周某某以推销员的身份到胡某某提供的客户唐某、向某的副食店推销食品,并与唐某、向某分别达成购货的口头合同,并留下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号后离开,再前往网吧与胡某某会合。后唐某、向某按照与被告人周某某的约定分别向周某某留下的账号内打入23700元、22100元的货款。周某某得款后,将货款挥霍一空。

  案发后,在被告人胡某某的配合下,准备投案的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唐某、向某的经济损失。

  彭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周某某要借销售食品骗取购货款,而为其提供客户信息、办理银行卡,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胡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综合上述情节,彭水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