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进硐盗矿"捡野砂" 价值虽小三次以上也触刑

  发布时间:2013-11-03 09:33:29


近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首次对一起进硐捡砂案件以行为次数作为标准进行定罪,认定被告人吴某坪等四人罪名成立,分别对四人判处了有期徒刑。

  原贵州汞矿遗留在井下的残矿,是国家通过资金投入开采遗留下来的,属于劳动产品,具有交换价值,并非废弃。贵州汞矿关闭时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因此,矿洞内的残矿属于国有财产。

  被告人吴某坪、杨某木、田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3年3月期间多次进硐盗矿,虽然所盗矿石鉴定价值达不到定罪标准,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量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法院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认定被告人吴某坪、杨某木、田某林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七个月,并分处罚金1000元;认定被告人杨某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参加旁听的群众感慨地说:“以前我们只知道进硐盗矿未达到定罪金额就不算犯罪,现在才知道,进硐盗矿就算数量再少,只要进去了三次以上也要判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铜仁万山频道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