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700余万元,涉案税额近百万,10月31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3日、11月11日、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其邻居吴某某(已判刑)从亳州市少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往山东省邹平县万鑫药业有限公司虚开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773812.56元、税额为360595.64元。同年10月23日、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秦某某(已判刑)两次从亳州市九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给山东省邹平县万鑫药业有限公司虚开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4045941.5元、税额525972.4元。另查明,2006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经郭某某(已判刑)从亳州市华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孙某某(已判刑)往山东省邹平县万鑫药业有限公司虚开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95858.41元、税额为77461.59元。
被告人张某某将从以上三家公司开出的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7415612.47元,总税额:964029.63元)全部交给孙某某,经孙某某套改后卖到山东省邹平县万鑫经贸有限公司,以上77份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的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