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路旁小便引来命案 四青年意气用事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2-07 09:50:05


在驾车过程中朝着在路边小便的人按了声喇叭,随即招来对方的谩骂,司机韩成为报复招来3名弟兄,此后在纠纷中,被害人被扎伤致死。12月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韩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韩成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霍永峰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许国维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张天野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韩成今年27岁,吉林人,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霍永峰今年24岁,内蒙人,高中文化,无业。被告人张天野今年26岁,辽宁人,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许国维今年25岁,辽宁人,初中文化,无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王某酒后路过海淀区西三旗前屯路惠民源超市附近马路时,与驾车的被告人韩成发生言语争执。后为报复王某,韩成电话纠集被告人霍永峰,并嘱咐其携带工具,霍永峰进而纠集被告人张天野、许国维驾车前往现场。在途中,霍永峰指使许国维提供作案工具带鞘的直刀一把,并在接过直刀后将刀刃递给张天野。在霍永峰、张天野、许国维到达现场惠民源超市西侧大排档后,韩成从张天野手中接过直刀,刺扎王某的右胸部,后霍永峰、张天野、许国维相继殴打王某,致其死亡。后经鉴定,王某系被锐器(片刀类)刺破心脏及肺脏致大失血死亡。被告人韩成、霍永峰、张天野、许国维作案后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了解,韩成当庭承认了检方的指控。他表示,事发当天,他驾车行驶到前屯路,发现正在路边小便的被害人挡住了自己的去路。于是他按了一下喇叭,被害人扭过头就骂他,后他下车问对方为什么骂自己,被害人就又回到吃饭的地方去了。他想找被害人理论,但看对方人多,就给霍永峰打电话,让大家过来一趟,并且说有人骂自己,对方人多,要拿着镐把防身。打完电话后大约五分钟左右,许国维、霍永峰和张天野就来了,当时他看见张天野手里拿着一个类似镐把的东西,因为天黑具体是什么没看清。他走到被害人吃饭的地方,问被害人为什么要骂他,被害人就站起来,而且手里还拿着板凳。他回手抢了张天野手里的东西扎了被害人右上侧的胸部一下,后被害人就围着桌子跑,霍永峰和张天野就上去追,被害人就倒地了,霍永峰和张天野就上去用脚踹被害人。这时他说自己把被害人扎了,并用旁边吃饭的人的手机拨打999电话。过了十多分钟急救车就来了,他让许国维陪着被害人去医院,自己准备去朋友家拿钱,并给自己女朋友打电话,让其去医院。后来他听女朋友说被害人伤势严重,他就准备投案自首,于是给霍永峰打电话,大家一起去西三旗派出所投案了。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成、霍永峰、许国维、张天野共同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成及霍永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天野及许国维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韩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考虑到其有一定的积极救治行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霍永峰自动投案,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国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系从犯,同时考虑到其有一定的积极救治行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天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