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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门口收拾“情敌”,逃之夭夭后自首

  发布时间:2013-12-12 16:20:33


正在我市某中学的酒店的高三学生小于认识了与同校女生阳阳恋爱,2013年3月的一天,阳阳告诉小于同校的徐某某非要阳阳做他的女朋友,每天对她纠缠不休。小于听后很气愤,于是找到了在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好朋友董某某,要董某某帮他出气,董某某又找来了张某某、韩某某等二十人,某约定见面。见面后,小于带来的二十人与徐某某一起的五个人进行斗殴,其中韩某某手持砖头把徐某某的头部砸伤。事发后,小于因为害怕逃走,经家人劝说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小于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其组织、指挥同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小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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