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餐厅内女服务生夏夜陪人聚餐后独自醉卧沙发昏睡之际,男同事路过门口瞥见后见色临时起意欲行不轨,被惊醒的女生奋力反抗却遭殴打压制,幸好有人路过让罪犯落荒而逃才免遭强暴,好色同事虽强奸未遂但最终难逃法律的惩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葛某东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7月出生的葛某东系山东省兰陵县人、临沭县某公司宾馆职工,初中文化。2012年8月22日21时许,葛某东在其打工的宾馆餐厅内,看到女服务员蔡某某酒后独自躺在某餐厅雅间沙发上,顿觉性感撩人,临时见色起意,产生与她发生性关系的邪念。葛某东扳开关熄灭电灯,上前强行脱蔡某某的衣服,被惊醒的蔡某某见事不妙奋起反抗,欲火难捺的葛某东用拳头、椅子殴打蔡压制其反抗,意欲“霸王硬上弓”,致蔡右眼眶骨内侧壁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在纠缠打斗过程中,葛某东因听到屋外有人路过的脚步声心生害怕,且蔡某某极力反抗难遂“好事”,遂仓皇逃离现场,致使强奸未能得逞。因怕被害人举报致丑行败露受到法律惩处,葛某东接着收拾细软外逃躲祸。
今年3月20日,警方根据被害人报警将葛某东抓获归案。6月4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东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辩护人关于“葛某东系初犯、犯罪未遂,自愿认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葛某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