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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方法

  发布时间:2014-07-11 16:07:02


浅谈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方法

    调解是我们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经常谈论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 实施后,各级法院都在依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一原则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在许多人看来,调解只是做个“和事佬”、“和稀泥”,不需要多少专业知识,其实不然,笔者认为,法官在工作中能应用好这一原则,成功调解案件并非易事。以下是笔者根据自身办案经历,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 分清案件的性质,针对案件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方法

   (1)对于婚姻家庭等涉及亲属关系的纠纷案件一般适用调解的方法。

    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包办和买卖的情况很少,基本都是自由恋爱,或虽经人介绍,但在认识后,交往了一段时间,积累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之后才结婚,婚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是双方在共同的生活当中不能相互包容,或相互存有误会。在处理案件是应当引导双方回顾之前的好感,分析双方在婚姻当中的过错,双方可能会解开思想疙瘩及误会,并看在孩子或过去的感情基础之上作出让步,调解的可能会大一些。对于继承纠纷案件,双方主要是因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才导致纠纷的发生,此类案件的审理,法官应当抓住双方当事人的亲情关系,深入剖析双方产生矛盾、形成纠纷的根源,正确把握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将法律规定与伦理道德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耐心地对双方讲明重情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亲情的无价性,消除双方心理的隔阂或误解,积极引导双方回顾和珍惜过去的感情并展望未来,引导和促使当事人逾越利益的差异和冲突,消除诉讼对抗心理,平息矛盾,合情、合理、合法地理性妥善解决纠纷,促使双方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化解纠纷。

   (2)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剖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引导当事人走出诉讼对抗误区是关键。一般来说,这类案件,大部分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过错的程度大小和承担责任的多少不同而已。在审理中,通过法庭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过错大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同时指出过错小的一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官出于公心,居中立说话。这类案件的调解也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不能不分责任,不能藏着、掖着、捂着、压着,不能和稀泥,不能“各打五十大板”。要指出双方的是非责任,要使双方心里敞亮,但这并不是做到双方不吃亏,吃亏要吃明亏,吃明亏可看成是量度。不能使任何一方憋屈,窝一肚子火回去,这样容易反悔,容易埋下新的祸根,引发新的矛盾。

    二、尊重双方当事人,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做到换位思考

    人都希望自己的为人能得到别人尊重,自己做的事能得到别人的肯定和赞扬,这是人的通性或说共性,民事调解工作尤其要注重这一点,人人都有优点和缺点,纠纷的双方同样存在着过错和无过错的两个方面,要对其无过错和做得好的方面予以充分肯定和表扬,这样对消除双方的戒备心理,创造一个和谐的气氛有好处,同时要充分让他们说话,法官首先要做一个优秀的倾听者,耐心地倾听当事人倾诉自己所受到的委屈,以及内心的痛苦和不满,使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到宣泄和释放,让其将一肚子怨气撒出来,一吐为快,这样他们就会觉得你尊重他们,你公正、可信,不会让他吃亏,气也消了一半,然后再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工作。 宋鱼水为一诉讼多年的知识产权案,静心倾听一年逾古稀的老教授诉说案情整整两个小时,宋法官不插一句话,听他连续讲完,老教授终于被宋法官对自己的尊重所感动,说自己七十多年来,从没有人单独听过自己讲两小时话,该案听宋法官的,怎么处理都没意见,最后调解结案。

    三、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掌握主动权,把握时局,控制场面

    法官应该对案情进行深入了解和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和规律有深刻把握。目前,民事诉讼当事人心理具有复杂性,包括合法动机和非法动机;可变性,随着诉讼的推进,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及外界信息的刺激,而随机进行转化;冲突性,包括认识上冲突,如对诉讼标的、证据的效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认识不同所产生的认识冲突;或利益上的对峙和权益上的排斥,而产生的情感上的对立。只有善于捕捉这些信息,针对这些冲突类型的特点,用不同的方法掌握诉讼参加人的不同心理特征和性格特点,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有效地化解矛盾和冲突,做到“案结事了”。

四、在调解工作中讲究语言艺术

古语云:“相由心生,言为心声”,调解是一门学问,也是一种艺术。 调解工作是法官通过语言与当事人进行交流的,通过语言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从而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这就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语言修养。法官在主持调解时的语言,既可以充分展现法官的知识、阅历和修养,又可以展示法官成熟的职业魅力和人格力量,庄重、严谨、热情、厚重、幽默的调解言语,能够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尊敬和信赖,拉近法官与当事人心理距离,有助于案件的顺利调解。对待寻求法律保护的弱者,法官的语言如能和风细雨,用自身的和善去感染,能够加强其对法官的信赖;对待欺凌弱小或随意践踏法律者,在审理中,法官如能义正词严,用自身正义去威慑他,反而会使其尊重法官、尊重法律,从而听从法官的调解建议。

    随着美丽中国建设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现像的出现,如何高效而公正地审理各式各样的民事案件,成为人民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工作越来越受到各地人民法院的重视。调解的技巧问题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只有调解的愿望而无调解的技能,调解就是一句空话,充其量也不过是纸上谈兵,是无法完成错综复杂的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的。因此,要想做好调解工作,必须加强民事调解技巧的研究,在不断总结调解经验的基础上,寻找最佳的民事调解方法及策略,推动民事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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