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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书记员工作的体会

  发布时间:2014-07-11 16:11:27


做好书记员工作的体会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审判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法制日益健全的形势下,健全书记员工作制度,加强书记员规范化管理,对于人民法院严肃执法、提高审判效率,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保驾护航,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制约着审判工作的运行,笔者分析了当前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具体举措,以试图解决这些问题。

  一、当前我国基层法院书记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不可或缺的辅助人员,但是笔者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通过细心观察,发现当前书记员工作中存在如下诸多问题:1、书写问题突出,笔者曾对某个基层法院书记员的记录情况做过调查,结果发现有近20%的书记员存在着记录潦草难认、有些字不会写、错字严重等问题。2、概括能力差,口语现象突出。尤其是在庭审时,由于概括能力差,有些书记员直接完全记录审判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说内容,即使这些人员语速正常,书记员也往往是手忙脚乱;另外,有些书记员纪录时不注重使用法言法语,笔录中经常出现一些其他县市人员看不懂的方言、口语。3、词不达意问题严重,在一次庭审中审判员询问当事人:“经营亏损后,合伙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商定改变经营方式转由被告一人承包的?”书记员记录:“经营亏损后,各合伙人什么时候开始散伙?”审判员多次提醒,书记员仍不注意,致使整个庭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4、书记员充当审判人员的现象普遍,某基层人民法院有近26%的法律文书由书记员独自制作完成,书记员自审自记的现象比较普遍,即导致审判工作混乱,又使得书记员不能及时整理、装订卷宗。

  二、以上工作中问题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原因,我想谈一下对解决问题的建议:

  1、加强对书记员的培训工作,督促其苦练文字基本功,不断提高书记员的听力、记录速度。在要求速度的同时,也要求字迹清晰,书写流利、工整,杜绝错字、别字;要求书记员在笔录记录完后,认真检查核对内容是否有误;真正达到规范化,记录中有一时写不出或未听清的可先空下来,待记录结束后再加以核对、补正。

  2、提高书记员的概括能力、思维能力。笔录制作中经常出现方言、口语,笔者认为应在记明方言口语后,再在括号内用通俗易懂的书面语言说明,从而避免无根据的揣度、猜测和臆断。制笔录时要文理通畅,语言规范,要求书记员应当注意语句的完整性,避免断句和前言不搭后语现象的发生,还应注意正确使用标点符号,记录思维要与审判员一致,跟着审判员的思维方式走,要注重总结、归纳。

  3、书记员应不断加强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在庭审前熟悉案情。实记中,如记录时记不下原话,可以请问答话人,答话人再复述一遍,也可以在问答结束后由答话人亲笔写下原话,或在阅读签字前补正,力求具体、详尽、完整。

  4、书记员笔录制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审理案件主要是审判员的工作,因而不应让书记员独审独记,针对一些案情简化的案件,书记员可自己制作笔录,但制作完毕后一定要交审判员核对。笔者还是建议应分工明确,书记员应及时装订结案的卷宗,以免时间长了一些材料丢失或在年底连日加班装订卷宗增加工作繁度。另外,有几种笔录制作方法,笔者在这里粗略地谈一下:(1)先答补问法,针对时间的紧迫性,对审判员提出的问题的发问先记答话,事后再补记问话;(2)详新略旧法,对当事人在庭审中新的辩护、新的观点要详记,旧的重复的可略记或不记;(3)求实舍虚法,对事实的陈述,应按原话记录,对责任认定、案件处理注重总结重点,对次要的可略记;(4)归纳整理法,按审判员或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语句不失原意地归纳记录;(5)相互配合法,要求审判员与书记员配合好,审判员有意识地提示书记员,书记员事先问好其审理重点;(6)补充形象法,必要时书记员给审判员做有益的提示,尤其是程序法方面的提示;(7)拾遗补漏法,庭审笔录的一些贯用、固定程序,事先记好,庭审时填空即可,即先写问话,再写答语,或先记问,答开头;(8)法言法语法,就是有些内容需要法言法语记录的,必须用法言法语。

  三、笔者粗略谈一下常见案件笔录的制作方法及要点

  1、常见刑事案件笔录的制作。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是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要制作好刑事案件的笔录,必须首先掌握犯罪的基本理论、刑事法规的有关内容以及刑事审判活动的内部规律,从而对制作刑事案件笔录的重点内容心中有数。刑事案件的笔录包括提审笔录、庭审笔录、调查笔录、评议笔录、宣判笔录,虽然每类笔录都有不同的要求,但其共同点应有以下几点:一是记录清涉及定罪量刑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动机、目的六大要素;二是记录被告人陈述时的语气、声调和动作、表情等;三是记录审判、评议活动过程及不同人员的表述意见或反映。

  2、常见民事(经济)案件笔录的制作。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纠纷。民事、经济案件笔录应掌握以下几点要点:一是纠纷的起因、发展、后果、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处理意见;二是诉讼各方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证据提供、质证、庭审中各方的言行和表情等;三是与案件事实认定、实体处理、程序改变等有关的指示意见和过程等情况。

  3、常见行政案件笔录的制作。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有许多特殊的原则,如合法性审查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等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将这些特殊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的始终,因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遵循了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最后是通过书记员制作的行政案件笔录体现出来的。因此,制作行政案件笔录要掌握其以下几点:一是要体现上述合法性原则时,书记员制作笔录时,要紧紧围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制作;体现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时,书记员制作的笔录不能出现法院让原告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的内容;体现不适用调解原则时,则要书记员不仅不能制作调解笔录,而且也不能在询问、开庭等笔录中出现调解的语言(行政赔偿案件除外),否则,笔录所体现的审判活动就背离了行政诉讼的原则,是违法的。二是对原告申请撤诉案件的笔录必须能体现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向,是承认被告行政行为正确而撤诉还是在被告纠正其错误行政行为后原告表示撤诉的。因各类行政案件有各自的特点,所以制作笔录时应各有不同的侧重点。

  以上是笔者在工作时发现的一些问题并粗略地提出了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总之,笔者认为应分时间定期对书记员培训,加强书记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方面的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以便其更好地为审判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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