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切实提供司法救助,确保这类弱势群体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行使诉权制定本细则:
一、救助对象。对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或伤残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给予司法救助;农民工索要劳务费用等。
二、救助范围。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等案件实施司法救助。
三、救助程序。对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立案庭在立案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上述所列情形的,数额小的经主管副院长、数额大的经院长批准予以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案件审结后,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当事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申请人败诉的,法院则根据当事人经济困难的状况,由合议庭合议后报请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决定减交或免交,并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四、对救助的案件进行跟踪。由于实施司法救助的大多是关系民生的案件,因此对该类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立案庭对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对小额债务纠纷、劳动纠纷、婚姻案件等力求调解结案,降低诉讼成本,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较好地保障了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