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内设17个职能部门,现介绍如下: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办理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等会议事务;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和会议管理工作;办理由办公室批转、批复的有关文件,审核以龙沙区法院名义制发的文件;负责党政文件、电报、传真、信件、资料的收发、传阅、管理工作;负责法院印章、介绍信的管理使用和保密指导工作;负责法院档案管理工作;对上级法院、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及院党组、院长办公会、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检查、调查;负责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购置、管理及发放;负责区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业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办公环境管理、办公服务、职工福利、总值班、传达、收发等项工作;负责事务性接待工作;负责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和执行公务活动;负责院机关车辆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办公楼的管理、维护院机关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法院史志工作;负责信息技术管理。
(二)政工科
负责法院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法院编制管理;负责法院各类人员考录、调配、任免、工资福利和年度考核、奖励工作;负责法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法官等级、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法职任免呈报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地方党委搞好法院班子建设;负责区法院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区法院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评、检查,进行评先创优及表彰奖励工作,选树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法院队伍建设经验,研究并提出提高法院队伍素质的意见;负责区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负责组织选送人员到法官学院和其它院校培训学习;负责本院法制宣传、新闻报导及网络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的考核、选任、培训、表彰。
负责组织党员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抓好党员的思想、理论、纪律教育,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负责党组会议的通知、记录和党组印章的管理、使用及文件的处理;加强对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领导,宣传和表彰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模范事迹;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中层干部进行考核,对干部任免、调动、奖励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开展司法为民系列活动。
(三)研究室
对区法院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协调配合对区法院审判工作的执法检查工作;参与起草有关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研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的意见;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指导相关部门的调查研究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对审判工作流程进行管理、指导;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统计及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及时总结推广审判经验。
(五)法警大队
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的条例、条令及其他相关文件;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细则;押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活动;维护法院安全,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组织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协助管理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司法警察装备。
(六)执行局
在院长领导下,主持执行局全面工作,抓好队伍建设,组织全局人员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带领全局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抓好全局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及司法统计,按院里的要求制定本局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部署执行工作的重大活动;主持局内会议,布置总结工作,检查督促和及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在职权范围内审核、签发司法文书和其他文书,负责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指挥工作,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合议;抓好执行案件的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局内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深入调查研究,搞好信息调研工作。
(七)执行局一庭
负责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
(八)执行局二庭
职责同执行局一庭。
(九)刑事审判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刑事自诉案件;负责法律进学校的宣传工作。
(十)审判监督庭
审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申诉、检察院抗诉、中院指令再审、本院院长依监督程序提起的各类再审案件,承办监外执行案件;确认错案赔偿。
(十一)行政审判庭
审判各类一审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负责法律进机关的宣传工作。
(十二)民事审判一庭
负责审判双方当事人都在本辖区的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一方当事人在本辖区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安置、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及其它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它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负责法律进街道、社区、村屯、军营的宣传工作。(十三)民事审判二庭
职责同民事审判一庭
(十四)民事审判三庭
负责审理辖区内生产流通领域的经济纠纷案件。包括因公司、企业、金融机构等商主体及证券、期货、破产保险、票据、担保等商行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及民间借贷案件;负责法律进企业的宣传工作。
(十五)立案一庭
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办理外地法院委托送达及委托执行的案件;负责诉前调解;处理上诉卷宗的移送和接受及上级法院调卷;人民陪审员管理。
(十六)立案二庭
受理诉前保全;申诉、复查、抗诉案件的审查立案及申诉听证、申诉复查;负责人民调解指导,诉调衔接;制发支付令;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十七)纪检组
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法院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各项规定;定期对干警进行司法廉洁教育;创新工作方法,打造法官廉洁建设工程;查处干警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开展反腐倡廉、党风廉政工作,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