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是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负责协助完成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辅助人员,其工作具有被动性、辅助性及事务性的特点。书记员的工作特点具有被动性和辅助性,在审判工作中从事辅助性工作,往往是审判员做为主角,而书记员却成为配角。我们在民事审判调解工作中也只强调审判员如何做好调解工作,往往过多的去研究审判员的调解方法,而忽略书记员在案件中与当事人接触时间最早,接触时间最多这一特点和优势,忽略了书记员的民事案件中的调解作用。如果我们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将为案件的调解起到更大的作用,为案件的调解结案打下坚实的基础。我认为书记员在案件的调解中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下面就谈谈我的几点认识。
一、我们在总结调解工作中,常常强调将调解工作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要求庭前、审理过程、庭审过后都应作好调解工作。书记员在案件中是最先接触当事人的人员。在庭前调解中,就应当发挥书记员这一特点,也是庭前调解工作的充分体现。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往往由书记员负责立案工作,书记员在立案时除审查当事人的立案条件外,就应当向当事人贯彻调解的理念。在立案询问当事人时,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可以调解结案,并将调解结案的好处告知当事人,比如可充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节约审判资源减轻讼累、调解结案可得及时履行、调解结案受理费可减半收取减轻经济负担等,让当事人知道调解结案的好处,从而发自内心愿意配合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从立案环节就已经让当事人知道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并且对自己有大量的好处。
二、案件立案后,往往也是书记员负责相关法律文书的填写和送达。送达对调解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也可发挥书记员最先了解案情和接触当事人的优势。书记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已经初步了解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基本的案件事实,在送达文书时,就可向被告同样贯彻调解的优势,让当事人知道调解结案对自己有什么利弊,从而自愿的选择调解的方式结案。笔者在数年的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通过送达时做调解工作的案件占到调解结案的数量的20%左右。如果不能及时调解结案,也可以通过送达法律文书,了解到被告对案件诉讼请求的意见和提出对案件处理的一些要求。将此信息反映给审判员,为审判员下一步有针对性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三、在庭审过程中,书记员往往只负责记录工作,调解和庭审由审判员完成,没有发挥书记员的调解作用。我们在调解方法中有一种叫做“换人调解法”,在审判员做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时,我们的做法是换一个审判员来重新做调解工作。但另一个审判员调解的缺点是对案情的不了解,往往泛泛而谈,说空话和说套话,让一部分当事人不理解,也不接受。这时,我们却忽略了书记员的作用,书记员了解案情,接触当事人时间多,在换人调解时为何不让书记员参与其中,发挥他们的先天先势来达到到调解的目的呢?俗说话,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通过书记员的专业知识,以及对案情的了解和优先接触当事人建立起来的信任,换一个角色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定会起到不同的效果,比审判员一个人独角戏要好得多。
在案件审理要求大调解的环境下,我们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都有机的结合起来了,我们又将人民陪审员也纳入了调解工作中来了,而我们法院内部为何不将现存的,具有先天优势的书记员纳入到调解格局中来了,我相信只要我们对书记员多培训、多要求、多引导,发挥书记员的优势,书记员一定是我们调解工作中的一支生力军。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