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一)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审判中最完整的一种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 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一般来说,民事诉讼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原告的起诉行为,人民法院不主动审理案件。因此,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手段。起诉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起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查明起诉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 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要作必要的准备。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1)通知当事人受理案件和应诉,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的副本发送被告,并限期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起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3)组成合议庭,并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
(4)更换和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如发现当事人不符合资格,应当通知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退出诉讼的,或被告不符合条件原告不愿意更换的,以裁定驳回起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
(5)进行调解。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要进行一次调解。调解应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久调不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时一方当事人拒收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在案件受理后的各个阶段都可以适用。申请调解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又称为法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审判活动的中心。
开庭审理采取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公开审理是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之外,一律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由预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和评议判决阶段组成。 (1)预备阶段
预备阶段的工作主要有: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是指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制度。回避适用以下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回避事由是指:上述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的责任,称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负提供证据的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责任。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因证据在对方当事人的知识范围内或控制中而使主张的当事人举证发生困难的案件,主要有以下9类案件: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举证倒置的案件。
(3)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对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向法庭提供自己的意见,并否认和驳斥对方意见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按照顺序依次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先后发言,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然后进行互相辩论。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以后,可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诉讼程序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则进入评议判决阶段。
(4)评议判决阶段
合议庭在前几个阶段的基础上,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做出结论。评议完毕,应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依法作出的判定,它的形式就是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标志,一经生效,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过程中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它的形式是裁定书。裁定适用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终止或终结诉讼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事项。部分裁定书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书为一裁终裁,不允许上诉。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之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受理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与普通程序相比较,简易程序在下列事项有所简化:
1、起诉和应诉方面: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2、在法庭审理方面:法院可以在立案时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法院不组成合议庭,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理程序简单,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限制。
3、在审理期限上,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并不得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又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不适用于第二审程序,也不适用于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一审判决和某些裁定作出之后,并不立即生效,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二审法院作出最终裁判。第二审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可以分为上诉和受理、法庭审理和裁判等阶段。
(一) 上诉和受理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便不得上诉,案件即告终结。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以及被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均可提起上诉。上诉的一方称为上诉人,另一方称为被上诉人。上诉应提交上诉状,其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限期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 法庭审理和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采用独任制。审理的方式主要为开庭审理,但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判决。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限制,也不受一审裁判的限制,以保证对案件正确裁判。第二审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送达之后生效,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的判决、裁定,仍可以上诉。二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便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再次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受理法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而是特殊的纠错程序,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我国审判工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提起再审程序有两种途径和方式:
(一) 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提起再审。具体而言: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 当事人申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抗诉。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诉的,是否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当事人的申请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或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或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或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或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的,经法院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诉的案件,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但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根据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不受时间限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二审的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不得上诉。
四、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的案件的审理程序。所谓非民事权益冲突,是指诉讼标的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纠纷,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权利状态的有无或能否行使某种资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与普通程序相比,特别程序较为简单,一般实行审判员独任审理制,一审终审,审理期限也较短,一般应于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五、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一)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若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的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迅速简便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非讼程序。适用督促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仅限于以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格的,应发出支付令。支付令的内容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债务人应当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数额、种类;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后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后,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清偿;如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权利,就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仓单、指示提单、公司股票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申报后,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和支付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的清偿给债权人的程序。我国的破产制度由两部分法律内容构成: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其他法人企业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中对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将破产制度从国有企业扩大至所有法人企业。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内容与《破产法》基本相同,在此不再介绍。
六、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
执行程序由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内容,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履行。强制履行的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手段,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称为执行和解。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之后,结束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第三人保证,并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暂缓执行。暂缓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缓期间被执行人或保证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的,或者暂缓期间届满仍不能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必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提前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况。
本章小结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活动,是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最终和最有力的保障。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与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审判中最完整的一种程序。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不能上诉。
非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适用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民事诉讼法还包括了督促程序、公示宣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