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三携带一把万能钥匙在一栋住宅楼内行窃,当其把钥匙插入三楼防盗门转动钥匙准备开门时,恰逢李四来该单元找朋友王五,因其忘记王五家具体所在楼层,未找到王五,当其往楼下走时,看见正在开门的张三,李四以为其是该户的主人于是上前询问,问其是否知道王五家住在哪个楼层,张三回答不知,李四于是转身下楼。此时,张三做贼心虚,他以为李四就是该户的主人,他下楼可能是去公安机关报案,找人来抓他,于是他拿出手中的匕首将李四刺成重伤。
判决:法院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说法: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此处所说的暴力所指向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既可以是客观上妨碍其劫取财物的人,也可以是抢劫者想象中会妨碍其劫取财物的人.本案中,张三正是在着手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误认为李四就是房屋的主人,认为其会去公安机关报案抓自己,而将李四刺成重伤,因此,依据刑法第269条,张三在盗窃过程中主观上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暴力,转化为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