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现代社会法治理念的逐步深入,诉讼已经正在成为我国公民捍卫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之一,法院、庭审、传票在人们的心中不再神秘和畏惧,更多的是对司法和法律的一种敬畏和信任。那么,两千多年前的中国古代,人们对诉讼的态度又如何?从传统的诉讼态度到中国现代的诉讼理念发生了怎样的转变呢?本文将从相互对立的两个阶级即: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和普通民众的视角谈谈古代社会对于诉讼的态度及其产生原因,希望给予现代以启示。
一、统治阶级对诉讼的态度
(一)统治阶级追求“无讼”的社会秩序
中国最早的“讼”字是出现在《易经》里,《易经》的《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意思是说,只要是争讼,无论最终结果是胜是负,皆凶。由此可以看出,古代文明初期对诉讼的行为就持否定的态度。
在先秦诸子的学说中,几乎都是主张无讼的。例如,道家的老子提出“无为而治”的思想,向往的是没有法律、没有诉讼的小国寡民的社会;即使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也大力提倡“以刑去刑”的无讼论;孔子也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并且提出了具体的方法:“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传统中国人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礼记》中所描绘的大同世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鲤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古人从追求自然界的和谐,进而追求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样的“和谐”在社会关系领域里必然体现为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无争无讼。在西方社会,用诉讼、打官司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按照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一个社会只有消灭诉讼和纠纷,才是一个理想的社会。深刻影响中国社会的儒家思想也是“无讼”思想的倡导者,儒家思想中的无讼本质概括起来主要是“中庸之道”与“和为贵”。孔子提出的“中庸”的本意是指无过无不及,恰如其分的“中行”,“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根据儒家思想,“中庸”是一种最高层次的道德,它反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他人争讼。汉武帝“罢默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上升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无观念更是深入人心,此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把息讼、止讼作为执政的主要内容。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统治阶级主张息讼,希望保持统治秩序的和谐,普通民众由于受儒家思想的熏陶,遇到纠纷时更倾向于宗族内的调解,不愿意诉诸宫府而伤了邻里之间的和气。讼师的职业和传统社会的价值观相冲突。
(二)“无讼”思想的产生原因及表现
“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是有复杂原因的。
首先,统治阶级追求“无讼”是因为,秩序与稳定是封建统治稳固的政治基础,而繁多的诉讼会在很大程度上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诉讼必然要耽误生产,影响生活,甚而造成家破人亡,既不利于社会稳定,又影响国家的赋税收入,于是,最稳妥的办法,莫过于将与统治利益无关的纠纷交由家族去处理。民事争讼主要涉及私人之间的田土钱债纠纷,与官府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这是官府无形中将此类纠纷称之为民间细故予以漠视的原因之一。而一旦诉讼与政治利益有关,如对于严重影响统治秩序的命盗重案,则统治者的态度截然相反。
其次,在古代,辖区内诉讼案件的多寡、盗贼的多寡、民风淳朴与否,是评判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而政绩考核的结果则直接影响着官阶的升降。民众健讼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官员教化不力,治民无方。所以古代官员为前途考虑,都会在统治辖区内推行息讼政策。最后,古代官员们除了以上主观上的原因,还有客观上的困难。从制度设置的层面上来说,在古代,中央司法机构主要管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及官吏犯罪,司法活动主要是由地方官吏完成。地方官吏既是行政官员又是司法审判者,职务非常繁琐。他们既要管理整个辖区内各种行政事务,如收取赋税、教化辖区内的百姓等,又要审理案件,由于官府自身人力物力的局限,作为兼职法官的地方官吏自然没有精力审理数目众多的案件。另外,古代的科技不发达,取证、勘验等技术难题,仅靠传统的“五听”是很难攻克的,错综复杂的案情与取证对科技和智慧的高要求难倒了审判者,宫员们无奈只好推行息讼。为了达到“无讼”的目的,在立法层面上,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会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限制当事人的诉权,限制人们对诉讼的热情。一方面,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不能违背“礼”的要求,例如唐朝法律中规定:“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告期亲尊长等至亲者,虽得实,徒二年;告大功、鳃麻尊长,依次减等论处;部曲、奴碑告主人者,处绞刑” ;另一方面诉权的行使还有时间限制,例如,宋代的《务限法》规定,农务繁忙的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为“入务期”,州县官府不得受理有关田宅、婚姻等民事案件。在实际的操作中,县府州的官员们会通过推行息讼之术来达到减少诉讼的目的。对于官员的息讼之术,有学者对此作了一番分析研究后,总结出主要有“拖延”、“感化”、“拒绝”和“问罪”等几种方式。 史载:“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相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 利用拖延使当事人因为不堪忍受拘禁之苦而良心发现,当事人的思想发生变化后因愧疚而主动请求终止诉讼;宋代思想家陆九渊担任荆门军时,百姓有争讼,他总是多方劝说,尤其对于父子兄弟之间的纠纷,他总是以儒家“纲常礼教”来开导、启发,最后往往使他们感动得撤销诉讼,重归于好;清人钟祥曾撰文论说“审理寻常词讼”所应把持的原则,主张以“控词不宜率准”为基本原则,强调在审查诉状时,要“详细指驳,以杜滋讼”,这种审查的目的是吹毛求疵地寻找拒绝的借口,以便杜绝“滋讼”。凡“寻常词讼”就要想方设法予以劝阻,或者干脆拒绝受理,“此尤息讼之法也”。
二、普通民众对诉讼的态度
(一)百姓“畏讼”、“厌讼”的心理
在统治阶级无讼的主流意识的影响下,老百姓对于诉讼具有一种“畏讼”、“厌讼”的心理,人们大多认为对簿公堂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民间甚至流行“屈死不告状”的说法。人们认为“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己多”。 在传统的乡土社会里,每家每户大体自给自足,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日常生活、管理单位。由于分自然村落而居,因而在家庭之外,还形成了宗族对村民生活的管理。在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中下,官府对居民生活的干预也较少,除征赋税之外,一般都是由各个家庭或各个宗族自己管理自己。 当邻里同乡之间若在田地、房屋、财产及户婚等方面不可避免的产生矛盾纠纷时,为了维护家族的荣誉,人们压抑争讼的念头,更倾向于找几个乡里德高望重的人或族中尊长加以调解,而不愿对簿公堂,伤了和气;对于不同宗族族人间的矛盾,一方族长虽然没有权力裁决,但也会出面积极协调、沟通。
(二)“畏讼’,、“厌讼”思想的社会根源
百姓“畏讼”、“厌讼”心理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复杂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事实上,政治、制度和经济等因素共同作用决定和影响了百姓“畏讼”、“厌讼”观念的形成和发展。
1、家国一体的政治制度使诉讼没有生存土壤。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自己自足的小农社会,自然经济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的宗法家族制度。中国古代特有的家国一体体制,为无讼思想的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小农农业的发展和宗法农业生产方式的确立导致“国政”的实质是“家务”,家长制被引进行政领域,君是君父,官为父母官,诉一讼被称为“父母官诉讼”。 有学者认为:“探索中国诉讼原理,也可以从父母早斥子女的不良行为,调停兄弟姐妹间的争执这种家庭的作为中来寻求。为政者为父母,人民是赤子,这样的譬如从古以来就存在于中国的传统中。事实上,知州、知县就被呼为‘父母官’、‘亲民官’,意味着他是照顾一个地方秩序和福利的‘家主人’。知州、知县担负的司法业务就是作为这种照顾的一个部分的一个方面而对人民施与的,想给外名称的话,可称之为‘父母官诉讼’。” 家国一体的政治制度,使诉讼在古代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这也直接导致了“父母官”息讼调解以求和谐的解决纠纷方式颇受民众欢迎。
2、传统的司法体制限制了民众的诉讼热情。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是重刑轻民,诉讼结构实行的是纠问式的诉讼形式,刑事审判自不在话下,就连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甚至证人都要承受与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同样的待遇。在司法实践中,他们毫无诉讼权利可言,都要下跪叩首,受惊堂木、喝堂威的惊吓,并且凡是民事诉讼中败诉的人,除在经济上受损以外,还往往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种用刑罚手段处罚民事纠纷的法律传统,使得当事人对衙门差生畏惧心理,阴森可怖的公堂限制了古代国人的诉讼热情。统治积极推行的“拖延”、“拒绝”、“感化”等息讼之术使得官府审理案件的效率十分低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这也是民众厌讼的无奈之处。
3、高额的诉讼费用和司法黑暗使民众无力诉讼。在传统的司法体制下,官府身兼两种角色,既是行政长官,又兼职审判者。在这种体制下,审判者缺乏监督制约,其结果是不可避免地导致司法黑暗。古谚云:衙门六扇门,有理无钱莫进来。要想打赢官司,及时有理,也需要疏通多个关卡,包括衙役、门房、幕友、书吏等,这些下属官吏的捧禄很少甚至没有,他们的主要收入靠敲诈勒索。从经济方面考虑,司法黑暗提高了民众的诉讼成本,山东曲阜孔庙碑刻上的“忍讼歌”深刻地描述了古代司法制度的黑暗以及百姓的无奈:
世宜忍耐莫经官,人也安然己也安然。
听人挑唆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
差人奉票又奉签,锁也要钱开也要钱。
行到州县细盘旋,走也要钱睡也要钱。
约邻中证日三餐,茶也要钱烟也要钱。
三班人役最难言,审也要钱和也要钱。
自古官廉吏不廉,打也要钱枷也要钱。
唆讼本来是奸贪,赢也要钱输也要钱。
听人诉讼官司缠,田也卖完屋也卖完。
食不充足衣不全,妻也艰难子也艰难。
始知讼害非浅鲜,骂也枉然悔也枉然。
在权大于法的传统社会中,即使当事人不惜重金完成了所有的打点事宜后,也可能抵不过当事人有特殊关系,并又身居权力上层的达官显贵对主审官员的一句关照,因而最终输掉官司。且此时还可能要面对“诬告反坐”的制度设计,这个可能的风险后果显然是不利于当事人的。
综上,造成了中国自古以来“无讼”、“厌讼”的局面,并且这种思想一直影响至今,人们在发生意外状况时“私下了事”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但更多的人选择了法律诉讼保障个人权益,因为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法制文明正在逐步深入人心,诉讼将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最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