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处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妻子张琳在丈夫李庆云外出打工期间,擅自将丈夫名下婚前房产出售,并收取部分房款。丈夫得知后不同意卖房,买房人丁力将夫妻二人起诉至法院期间,妻子张琳患病去逝,妻子所收买房人房款也不知去向,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丈夫李庆云给付买房人人民币115,000.00元。
李庆云、张琳于1989年登记结婚,1998年离婚。2002年,李庆云的父亲出资给李庆云购买一套集资房,地址为某街道沿江小区某住宅楼,建筑面积70.63m²,所有权人为李庆云。2006年9月27日李庆云与张琳复婚。2009年6月末,张琳在李庆云外出打工期间,以215,000.00元的价格,与原告丁力达成将该房屋卖给丁力的口头协议,2009年7月7日,丁力给付张琳房款115,000.00元,并约定余款100,000.00元整于7月30日前付清。之后,丁力找张琳办理房屋更名过户,张琳说李庆云在北京打工,并将李庆云打工单位老板的电话告诉丁力。丁力按张琳给的电话号码找到李庆云,李庆云表示对丁力表示不知道张琳卖房的事,该房屋不出卖。丁力又找张琳,告诉与李庆云通电话的情况。据丁力称,张琳当时表示再商量,让丁力不用担心,说房子肯定卖。2009年10月,丁力得知张琳患有癌症。2009年11月,丁力去张琳的父亲处商量,张琳的父亲对丁力说应该起诉。2009年12月16日,丁力以李庆云、张琳为被告诉至法院。2009年12月24日,张琳因颅内肿瘤入住某医院,第二日因医治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张琳于2009年12月25日死亡,其诉讼主体资格即行消灭,丁力相对张琳的诉讼程序终结。本案所涉诉的房屋系李庆云的个人财产。张琳对该房屋没有处置权,张琳在李庆云外出打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丁力达成将该房屋卖给丁力的口头协议,其行为侵犯李庆云个人合法权益。丁力在与张琳协议时,知道卖房行为人非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与李庆云电话通话,知道李庆云不出卖房屋的明确意思表示,而没有及时向张琳索要购房款,导致其115,000.00元购房款的大部分因张琳的死亡而无法核实其去向,其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张琳自行与原告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因房屋所有权人李庆云不同意,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张琳所收取的购房款应返还给原告,张琳死亡后,该笔购房款作为张琳生前形成的债务,应当由其配偶李庆云予以偿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购房款115,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李庆云给付原告丁力人民币115,00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