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工作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财产损害、民间借贷、房地产等案件。可以说,民事案件类型繁多,民事审判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民事审判工作的好与不好,直接影响老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评价、影响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民事审判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一系列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或措施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对此,只有理性分析,认真对待,给予积极正面的回应,最大限度地形成全社会的法律共识,才能逐步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民事审判的公信力才能够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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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案件审理中的“以农为本”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城乡结构的持续不断调整,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等涉农案件也在增加。如何妥善审理好涉农案件,既是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重大问题,也涉及到全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下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2009年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涉农案件审理的指导工作。
一是切实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地”是实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重要载体,是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加大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力度始终是人民法院涉农民事审判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各级人民法院站在稳定农村社会和保障农民生存权的高度,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切实维护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通过民事审判,充分发挥了“两地”作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储水器”和“解压阀”的重要作用。
二是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要目标在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所遵循的原则是,既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范流转,也有利于农民土地承包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为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生活的提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就征地补偿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更加重视征地补偿的保障作用,更加重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中对返乡农民工的保护。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及时化解了纠纷,防止了矛盾激化,促进了国家的城镇化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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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审理中的社会道德引导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风险社会,我国也不例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新技术、道路交通等事业的发展,在客观上使人民群众日常面临的风险更多。以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为例,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75万件,比2010年上升了27%,占侵权类案件的50%左右。这些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处理不当,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生计难以维持,矛盾容易激化,更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损害司法权威。
近年来引起社会舆论热议的案件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上述问题。从案件的审理情况看,这些案件的处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及时公布了事实真相,还原了事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均不应忽视。
一是民事审判应更加注重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倡导善良风俗,需要民事裁判更加准确地把握社会主流道德取向,需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融入到民事审判的全过程。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加强对民事法官尤其是基层民事法官的培训、民事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等不同方式,指导广大民事法官提高裁判说理的合理性、科学性和社会认同感,最大限度地提升民事裁判的
道德建设作用。
二是应更为坚决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辟谣器。审判公开,既是保证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主要途径,更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舆论失之偏颇、促使社会形成法律共识的不二法门。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就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0年制定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并确立了全国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可以看到,随着司法公开的机制更加健全、公开的方式更加多样,人民群众获得的信息更加全面,人们对民事审判工作会更加了解,对个案判决结果的评价会更加客观和理性。
三是要发挥联动效应,建立健全类案化解机制。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等侵权类案件中,公众意见分歧严重,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在这些案件中,直接证据缺乏,事实难以还原,需要法官依据有限的证据作出判断,这为民事审判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为解决这些问题,不少法院更加重视多部门联动机制的综合效应。例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不少法院与公安交警部门、保险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既使公安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更有利于民事审判,更使矛盾化解在最初阶段。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就鉴定问题,不少法院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术机构共同作出有益的探索,既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医疗技术、医学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健康的司法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积极工作,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形成制度优势,更为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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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的诚信构建
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呈现出新特点,一是同一产品或服务的受众范围往往比较广泛,发生纠纷时,受害人众多,往往形成群体性诉讼;二是社会影响大,舆论反映强烈;三是审判难度大,由于普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证据的保存能力、诉讼能力以及诉讼成本导致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过高;四是案件涉及产品和服务类型多,从普通的有形产品领域例如食品、药品到网络电信服务、网购团购、文化产品等服务领域,都有新的案件类型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各级法院积极探索,采取了诸多的有效措施,力争通过案件的妥善审理,促进诚信、有效、健康、繁荣的消费市场环境的形成。
针对纠纷的高发领域,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例如,针对近年来旅游消费领域案件的高发态势和新问题的出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公布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旅游消费领域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霸王条款”、泄露游客信息、转团、“借照经营”以及“强迫购物”等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依法维护了旅游者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规范、有序、健康的旅游市场的形成。
妥善审理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有力地回应社会关注。在三鹿婴幼儿奶粉案件、达芬奇家具等一系列社会影响大、受害人众多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更加注重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组织的交流,从而使民事审判保护消费者权益更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和辐射效应。
积极探索消费者保护的机制体制,为消费者维权创造平台。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贵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立法机关,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认真研究公益诉讼模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适用性。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积极探索,发挥地方优势,探索消费者诉讼维权的科学机制与体制,为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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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
2008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冲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进一步突出,尤其是今年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和物价上涨压力并存,部分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民间金融和房地产领域中的结构性问题进一步凸显。反映在民事审判领域,就是相应的民间借贷、房地产、劳动争议等纠纷的显著增加,并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新情况。
针对这一变化,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能动作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工作部署。2010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召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国民一庭庭长座谈会等方式,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审理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民事纠纷,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各级法院也及时调整,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提出了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审理思路。
贯彻国家关于房地产的调控政策,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2009年,根据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相关措施,为国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土地使用权转让、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等各类型的房地产案件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2011年,中央调控房地产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致使有的买房人签订合同后因无资格购买而不能获得产权、有的买房人因信贷政策变化贷款成本增加而不愿履行合同,还有出卖购房资格、为取得购房资格虚假离婚,更有因房价降低而出现“退房潮”等新现象。人民法院贯彻通过民事审判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基本理念,采取区分类型,分别对待的审理思路。应该说,此类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依法稳妥地保护了当事人尤其是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贯彻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正视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和谐的劳动关系既关系到每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基于近几年我国不少企业面临很大困难的现实,近年来,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劳动者和企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审理案件时坚决避免将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对立起来的错误思想。各级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例如,对于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共渡难关,避免竭泽而渔。对于生存无望且以恶意欠薪等形成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在涉农案件中,加大了对返乡农民工的司法保护,通过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使返乡农民工“进城有工作”、“返乡有饭吃”,保障了农民工的生存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的民间借贷案件,促进民间借贷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来,民间借贷发生了新的变化,即从传统的主要用于满足生活资料的借贷转向了生产领域的借贷,由此导致民间借贷案件的大幅上涨。例如,2011年,仅民间借贷的案件数量就已高达60余万件,涉案金额高达1143亿元,比2010年上升38.27%。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关系到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针对这一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要充分认识到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对涉及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严重干扰金融秩序、危及金融安全的非法金融活动,也坚决否定其效力,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这一区别对待的思路,既考虑到我国的经济现状,也维护了国家的金融安全。
实践样本
新疆
加强落实惠民司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确定,跟进自治区党委政府“2012民生建设年”步伐,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今年法院工作首要目标任务。
2011年,新疆全区法院积极推进司法便民机制创新,在保障民生实事工程实施过程中,积极开展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低成本的司法服务,通过民事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小额纠纷速裁和判后答疑,让广大群众打官司更加方便快捷。今年新疆全区法院要进一步增强“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的理念,坚持深入基层,问需于民,不断畅通民生诉求渠道,确保各族群众在安居富民、定居兴牧等民生改善方面早日受益,让全区各族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惠民司法的温暖。
(详见本报2012年1月22日一版)
吉林
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
吉林全省法院在加强基层建设中,始终坚持关口下移、重心下移,积极实施能动司法,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努力把基层法院建成服务社会的窗口,全面提升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坚持群众路线、践行司法为民的能力。
2011年以来,为将便民、利民原则落到实处,吉林全省基层法院在矛盾易发多发的交通、劳动、消费、医疗等领域设立了297个巡回法庭,在基层组织、行业组织、行政部门、特定区域等设立了8300多个巡回审判调解点,立案信访窗口均实现了为涉诉群众提供诉讼引导、查询咨询、法律释明、立案调解、信访接待等“一站式”服务。春耕生产期间,全省法院连续第三年组织开展了打击涉农犯罪专项行动,公正高效审理了一批涉农刑事案件。
(详见本报2012年2月2日一版)
社会评议
■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晓:
民意体现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一个基本价值共识,代表了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判断,展示了一个社会中的道德观念、社会习惯、民族文化的强大力量。强调民意在民事司法裁判中的作用,与强调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并不冲突。
人民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合理吸纳民意,既可以增强司法裁判的说服力,又可强化司法裁判对社会观念和社会行为的引导功能,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然,由于当今社会主体利益的多元化和公民意见表达渠道的多样化,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多的意见表达往往并没有反映出真正的民意。因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建立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民意识别装置就显得尤为必要。
■ 律师张沂峰:
近年来,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民事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对民事法官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特别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颁行,需要民事法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
■ 云南省人大代表罗荣秋:
和谐社会提倡“以人为本”,对于“民生司法”,给我感受最深的就是司法救助,特别是在农村,很多百姓因诉讼导致生活很困难,司法救助就很好地解决了许多这方面的难题,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政策。我觉得应该继续加大这一工作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提高法律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