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通过自残诬告他人被判刑八个月
作者:曹友喜 蔡吉峰 发布时间:2015-03-09 14:54:07
为了让别人遭受牢狱之灾,不惜伤害自己的身体,诬告他人打伤了自己。然而,最终没有逃过办案人员的火眼金星,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诬告陷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军民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9时许,在蒙城县白杨林场,被告人刘军民和妻子等人与刘某、马某某夫妇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军民将刘某打伤,后刘军民又将自己打伤。公安机关在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被告人谎称其伤情是刘某殴打所致,意图使刘某受到刑事追究,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的伤情系自伤。
经鉴定,被告人刘军民伤情属轻伤二级,刘某、马某某伤情均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军民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东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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