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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世界不可为所欲为

——阎保平代表点评网络侵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5-03-12 11:16:54



盛方奇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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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 景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利用网络侵害自然人民事权益的案件类型不断涌现,尤其是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部分案件甚至引起了较大的、甚至是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因此,审理好这类案件,不仅是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更是利用法治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治理网络违法行为、保护民事权益的重要手段。故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1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在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的前提下,为民事主体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司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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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 义

    《规定》立足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在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的前提下,为民事主体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司法手段。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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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容

    《规定》共有19条,主要包括: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管辖以及被告的追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被侵权人发出通知内容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须措施是否“及时”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提供涉嫌侵权网络用户信息的义务;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的认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不当利用来源于国家机关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侵权责任;有偿删除、屏蔽、断开连接服务协议无效规则,相关委托人与受托人对于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雇佣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帮助者的连带责任;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责任加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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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2008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著名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逝世于酒店客房内。2008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网博客、搜狐网博客、腾讯网博客上分别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谢晋和刘××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等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内容。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5月5日,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网博客、网易网博客分别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

    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等文章,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内容。2008年10月至11月间,齐鲁电视台、成都商报社、新京报社、华西都市报社的记者纷纷通过电话采访了宋祖德。宋祖德称前述文章其有确凿证据,齐鲁电视台及各报社纷纷予以了报道。成都商报社记者在追问宋祖德得知消息来源于刘信达后,还通过电话采访了刘信达。刘信达对记者称系自己告诉了宋祖德,并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内容一致的描述。谢晋遗孀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撤销博客文章、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宋祖德、刘信达各自上传诽谤文章在先,且宋祖德称消息来源于刘信达的“亲耳所闻、亲眼所见”,而刘信达则通过向博客上传文章和向求证媒体叙述的方式,公然宣称其亲耳听见了事件过程并告诉了宋祖德。两人不仅各自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对于侵犯谢晋的名誉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诽谤文章在谢晋逝世的次日即公开发表,在此后报刊等媒体的求证过程中继续诋毁谢晋名誉,主观过错十分明显。宋祖德、刘信达利用互联网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使谢晋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遭到不法侵害,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侵权手段十分恶劣,使徐大雯身心遭受重大打击。综上,判决宋祖德、刘信达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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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 评

    阎保平(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总工程师)

    现阶段,互联网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在网络空间里也会出现。比如,涉及个人的财产、隐私、伦理道德等,而且网络空间里侵害人身权益所带来的影响更加明显,影响面大,传播速度快。因此,法律要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规定》的颁布,一方面规范了网络空间里各种主体的定义和责任。它充分考虑到了在虚拟空间里面网络侵权给别人带来的伤害程度,厘清了网络侵害案件中多方当事人的关系,有侵权者、受害者、网络提供者等,而且把网络上侵权行为的特点,都作了规定。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犯罪记录、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也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等。这样法院在审判这些网络侵权案件就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规定》继承了原有司法体系当中的基本原理和立法精神,是一个补充和增加,对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更加具体化。现在是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社会相结合的发展期,法律对网络空间应该加强规范,要让大家明白,在网络世界里的侵害,其伤害程度并不亚于现实生活中,在网络世界里也不可以为所欲为,伤害了社会群体,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从孩子抓起,从小就加强对互联网行为规范的教育,这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化的快速发展需要我们进一步维护互联网环境,这样互联网才能成为大家沟通交流的平台,更好地为人类社会发展服务。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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