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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更明确 衔接更流畅

——蔡学恩代表点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5-03-15 14:06:40



盛方奇 制图

    1 背 景

    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在经济上的强制制裁措施。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此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总的来看规定过于原则,标准难以把握,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对于执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作出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为解决以上问题,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慎重研究和反复修改,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7条计有2000余字,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2 内 容

    《规定》指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规定》明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规定》指出,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同时明确规定,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规定》还明确,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执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3 意 义

    执行程序被称作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适应社会情势变化,遵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规律和特点,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明确了司法机关在相关案件中的职权和具体工作程序,弥补了现有规定以及单纯适用民事执行规定的不足,使刑事裁判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有了较具操作性的规范,有助于确保财产刑的刑罚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更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4 案 例

    2014年10月21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温晓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杨德君等63人经济损失271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所涉退赔款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执行法官查明,该笔款项现存于某银行江北区支行,已由负责案件侦办的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分局采取冻结措施。该院遂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银行将涉案款项直接划拨至法院专用账户。

    对此,银行方面不予认可,认为侦查机关已经对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由侦查机关出具解除强制措施手续,法院重新制作冻结、扣划裁定后方可执行。执行法官认为,不仅法院实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顺位相同,而且重新出具手续程序繁琐,不利于刑事案件的执行。眼看执行陷入僵局,但2014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让执行法官看到了转机。《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明确,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带着这一司法解释,执行法官再次与银行方面沟通,仅用半小时的时间,顺利将涉案款271万元裁定划拨至法院专业账户。一个星期后,63名被害人全部拿到案款。

    5 点 评

    蔡学恩(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在《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严格遵照相关立法精神,充分考虑与其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相互衔接,同时弥补了之前此类案件相关规定以及单纯适用民事执行规定的不足,《规定》遵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规律和特点,符合执行工作实际。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各部门之间对该类案件的执行分工不明,权限不清,使得该类案件判决不能有效及时执行。实务中,我们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为最终依据,出台《规定》使法院与公安等部门的衔接更加规范,是从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的大局出发,兼顾审判、执行现有协作机制,尊重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举措。

    《规定》明确规定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具备继续追缴条件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也明确了侦查机关的冻结、查封、扣押行为,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为终结的一个标志。这样各机构、各部门协作起来有明确依据,衔接会更加流畅,可以更好地执行到位,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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