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规范化管理的需要,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任务是规范各种行政会议,保证充分发扬民主,不断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无政府主义,使各项工作有秩序的进行。
第三条 行政会议分为院长办公会、庭(科、室)务会、院长碰头会及全院干警大会。
第四条 行政会议做出决定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第五条 各种行政会议,不得与党组决定相抵触,否则所做出的决定无效。
第六条 本院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章 院长办公会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由院长主持,副院长及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行政会议。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每月初召开,会议一般不超过二小时。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设秘书一人,由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主要内容是:
(一)各部门汇报当月工作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二)工作中存在哪些困难,需要院里解决;
(三)对改进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主管院长布置下月工作;
(五)讨论、通过重要的行政规定和制度。
各部门汇报及主管院长布置工作要有提纲,简单扼要,一般不要超过十分钟。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做出决定的事项,由主管院长负责落实。
第三章 庭(科、室)务会
第十三条 庭(科、室)务会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全庭(科、室)人员参加的行政会议。
第十四条 庭(科、室)务会不实行例会制,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但至少两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庭(科、室)务会的主要内容是:
(一)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行政领导有针对性的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三)研究本部门的工作,并做出具体安排 ;
(四)制定本庭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主管院长根据情况需要可指定有关部门召开庭(科、室)务会,并参加会议。部门负责人也可邀请主管院长参加庭(科、室)务会。
第四章 院长碰头会
第十七条 院长碰头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副院长参加的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院长碰头会由办公室主任通知并记录。
第十九条 院长碰头会属临时会议,不实行例会制。
第二十条 院长碰头会不得推翻党组会和院长办公会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院长碰头会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类人员的临时安置、抽调与辞退;
(二)主管院长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的问题;
(三)院长认为需碰头会决定的问题。
第五章 全院干警大会
第二十三条 全院干警大会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主持,全院干警参加的行政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全院干警大会实行例会制,每周五的下午二时召开,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十五条 全院干警大会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及本院文件;
(二)总结工作,表扬先进,批评后进;
(三)布置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全院干警大会由政工科负责通知并清点人数,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第二十八条 各种会议的记录本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记录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换新的记录本时,应当将旧的记录本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