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陈海鞠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海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至2003年11月,陈海鞠担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局长,并兼任空管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职。2003年11月至2011年5月,陈海鞠担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东方航空食品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2001年至2013年间,陈海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接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谋取非法利益,分别收受刘某、冯某给予的购房款人民币260万元,刘某支付给陈海鞠妻子的“顾问费”人民币36万余元,闫某给予的赌资5000澳元(折合人民币2.47万余元),蒋某给予的赌资25万美元和20万港元(共折合人民币186.9万余元),马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5500元的鸡翅木根雕工艺品一件。
2013年7月,陈海鞠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上海一中院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陈海鞠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与罪名全部予以否认。
在判决书中,法院逐一就控辩双方争议的“公诉机关提供的言词证据应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物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陈海鞠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冯某、闫某、蒋某、马某谋取利益”、“陈海鞠从刘某、冯某处获取的购房款260万元能否认定为受贿”等14项争议焦点进行了回应和评判。
法院审理认为,陈海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6万余元。法院依法认定,陈海鞠上述犯罪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