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执行常识

发布时间:2015-03-31 12:34:05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主要权利

    (1)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2)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3)有执行和解的权利。

    (4)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5)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2.主要义务

    (1)有提供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担保的义务。

    (2)有遵守执行秩序的义务。

    (3)有自觉履行法院裁判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须知

    (一)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如需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

    (二)案件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如果在立案后一个月内不提供财产线索,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将依法予以中止执行。

    (三)如案件在审理期间曾经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资料。

    (四)案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由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五)如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应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并可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六)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双方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七)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将视情形决定案件的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有关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被执行人须知

    (一)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如故意隐藏不予申报或申报不实,人民法院将视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执行中,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按指定时间到庭。期间,对于必须到场的有关人员,未经执行法院同意不得仅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当场。如经两次合法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将对其进行拘传。

    (四)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不得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如有必要,亦可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证据材料隐匿地进行搜查。

    (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等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被执行人不得非法隐匿、转移、毁损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包括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加贴的封条,不得将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进行抵押,因被执行人故意隐瞒,造成财产被重复查封、冻结、扣押而影响案件执行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九)被执行人因不服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申诉,或该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提审或再审的,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告知情况,但在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或暂缓执行决定之前不得借此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对抗法院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及要求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应携有关文件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手续,案件由立案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3、申请执行,一般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责任编辑:执行一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