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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容留他人吸毒并非法持有枪支

厦门一累犯获刑十次后再犯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5-04-13 10:26:02


    )一名瘾君子因贩卖毒品被判刑10次,非但不思悔改,还继续变本加厉地从事贩毒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活动,并非法持有枪支。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耀煌死刑,另有3名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二年。

    经查,从2006年开始,被告人陈耀煌长期以住处厦门市思明区土崎巷63号为据点贩卖毒品,为方便贩毒,该据点共装有三道铁门及监控。期间,陈耀煌先后因贩卖毒品被判刑10次,均因身体原因无法收押,监外执行期间陈耀煌仍不思悔改,继续贩卖毒品。同期,另一被告人幸奠芳与陈耀煌同居于此,帮助陈耀煌称重、分包毒品,送货给前来买毒品的人,并收取毒资。2013年,陈耀煌通过幸奠芳认识被告人周林国。被告人杨剑翀自2013年3月刑满释放后,以换取毒品吸食为条件,帮助陈耀煌送货给前来买毒品的人,并收取毒资。

    2013年5月15日上午,陈耀煌以每克330元的价格向周林国购买三块海洛因用于贩卖。之后,陈耀煌通过杨剑翀以7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0.09克。当天,公安人员抓获陈耀煌,并查获毒资24万元。幸奠芳携带上述三块海洛因伙同杨剑翀及前晚留宿在该处的两名吸毒人员逃离。后公安人员将4人抓获,缴获分包写好价格的毒品疑似物及其他相关毒品疑似物若干包和电子秤、手机等物。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9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共计净重1004.8克。与此同时,公安人员还在被告人陈耀煌的卧室查获3把手枪。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周林国多次从广西到厦门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2012年12月,周林国在厦门市思明区一酒店公寓内贩卖三大块毒品给洪建来(已判刑),后洪建来携带上述毒品返回其住处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上述毒品。经鉴定,上述三大块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031.8克。2013年5月15日,周林国再次携带三大块毒品到被告人陈耀煌家中以每克33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耀煌后离开。后公安人员在该处缴获上述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990.2克。

    2013年8月14日,周林国在广西柳江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幸奠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5月20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剑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4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厦门中院认为,被告人周林国、陈耀煌、幸奠芳、杨剑翀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贩卖毒品,其中周林国贩卖毒品海洛因2022克,陈耀煌、幸奠芳、杨剑翀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计1095.89克,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耀煌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陈耀煌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3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陈耀煌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此次一人又犯三罪,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均极大,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且从重处罚;周林国、杨剑翀曾因故意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幸奠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犯罪,系再犯,应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耀煌、周林国死刑,幸奠芳无期徒刑,杨剑翀有期徒刑十二年。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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