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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休息休假权,应发挥工会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15-04-14 11:07:24


    建立企业与职工和谐劳动关系,既需要法律法规约束指导,也需要工会发挥更大的职能作用,行使监督权,并参与到企业与职工的沟通交流工作中去。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企业应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当今社会就业压力巨大,企业在与职工的雇佣关系中处于实际上的“优势地位”。一些企业之所以无视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保障,正是由于缺少第三方监督来推动劳动法条款的落实。此时,亟须工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来作为第三方力量打破雇佣关系中的表面均衡,从而改变职工面对超时加班现象“敢怒不敢言”的状态。

    事实上,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社会团体,一直在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责任。但是,受限于工会的社团性质,加之一些职工忽视工会的作用,部分企业排斥工会的职能发挥,导致了工会在协调企业与职工关系、维护保障职工权益时,实际参与度不高,甚至一些工会组织几乎与企业和职工隔绝,成为形同虚设的冗余机构。也就是说,在发挥沟通、监督职能等方面,工会仍有较大的潜能空间可以挖掘。若想职工权益获得充分保障,就必须调动工会的潜能和积极性,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提升工会在实际问题中的参与度,使其真正有能力、有条件在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工作中发挥作用,首先要拉近工会与企业、职工的距离。工会对企业的人员工作状态监督应当更加严密频繁,以便全面客观地掌握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等,从而有充分的依据对企业提出相关意见。同时,工会应注意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积极主动地与企业沟通合作,增强企业与工会的合作意愿。

    另外,工会还有必要更加深入职工内部,注意倾听收集职工的真实意见和声音,如此才能真正了解职工的心声和状态,在为职工争取休息休假等权益时才会更有发言权,更容易直指问题,切中要害。基层工会在日常工作中需以细致工作赢得职工好感,让职工更加信任工会,在遇到问题时乐于通过工会表达意见,解决问题。如此,工会才能充分发挥其沟通与桥梁的职能,帮助企业与职工进行有效的意见交流,从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总之,职工的权益保护尤其是休息休假权利的保障维护,不能单纯依靠企业与职工自行解决,亟须工会深度参与。企业与职工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既需要法律法规约束指导,也需要工会发挥更大的职能作用,认真坚决地行使监督权,并积极深入地参与到企业与职工的沟通交流工作中去。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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