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A 肇事者 B 被害者
事情:B在2000年不幸被A的摩托车撞倒并掉入河中,对B身体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2002年B状告A至法院,前后官司费用共计1万元。由于是A的责任,B赢得了官司,法院并判决A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2003年,A以家庭困难为由,拒绝付款。B申请法院执行后,A只赔偿了4000元。其他剩余款项尚未支付。
问题:1.现在还可以要求A将剩余的资金支付吗?
2.如果A还是不愿支付,有什么具体办法可以让其支付
3.现在可否要求法院再次执行,毕竟7年过去了,A肯定积累了一定的资金,作为对过去行为的反省和补偿,他理应赔偿到位。
4.如果是法院执行,通过哪些方法可以让他们的执行有效并且到位?
1、根据《民事诉讼法》230条,发现被执行人A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前提必须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能不能赔偿到位,取决于他有没有一步赔偿到位的实际能力。
4、对本案,法院可采取: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未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有义务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隐匿、转移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隐匿财产的,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指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的基础上增加1倍。
(6)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又具有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如果被执行人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自由,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由于限制出境限制了被执行人在一定意义上的行动自由,因而属于一种较为严厉的执行措施,其适用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条件控制。
(7)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这是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之中。个人征信系统是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产品,含有广泛精确的个人信息。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将导致被执行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减损,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往中遭到负面影响。由于征信系统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故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协助记录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8)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单位及具体不履行义务的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来威慑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