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5-04-21 21:21:45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 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29日,被告人左XX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管检刑诉字[2011]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