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发端于起诉,终结于执行。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判的价值得以彰显,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毫无疑问,如果没有执行,法院的裁判文书的如同一纸空文。
当前法院的执行工作存在许多困境与尴尬,“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各级法院工作的一大问题。当事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加上日益增长的社会司法需求和案多人少的矛盾,法院执行工作有其自身的重要性与特殊性。这就需要在执行过程中讲究执行策略、注重执行技巧。如我院充分运用“敲山震虎”、“放水养鱼”的方式成功执结多起难案。
一、权衡利弊,明确思想
两利相权取其重,执行是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实现的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不容置疑,捍卫法律尊严,坚决为维护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是执行员的法定职责。两害相权取其轻,执行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意味着将会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要遵守比例原则,减少被执行人的损失,将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尽量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树立“一盘棋”大局意识
注重审执衔接,推行 “执行窗口前移”,堵住被执行人因逃避执行而转移隐匿财产的第一个出口,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诉讼活动中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案件判后执行创造有利条件。执行过程中及时进行“四查”工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执行程序启动前,对整个执行形势进行预判,审时度势,树立大局意识,掌控全局。还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坚持走群众路线,调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三、注重舌尖上的执行
《孙子兵法》云:“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执行工作如同两军作战,是个斗智斗谋斗法的过程,如果能以最小的损失打完一场战役,这样既节省了资源,又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善用三寸不烂之舌,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平时就要做好功课,下足功夫,熟练运用法言法语,弄清当地的人情世故。和当事人打交道,先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然后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做到有话可说,而且话要说到点子上,话说到位了,工作自然也就顺风顺水了。执行并非要使用强制措施、动用暴力,相比强制执行,唇枪舌剑更胜一筹,对矛盾较深的案件,如果能用铁齿铜牙让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善莫大焉。
四、析法明理、以理服人
在一定程度上说,执行工作甚至比审判工作更复杂,它不仅要熟练运用相关法律,也要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执行工作靠的是执行员的聪明才智、专业知识、社会阅历等综合能力,展现的是执行人员的人格魅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执行工作不再是靠“武力”解决问题,人性执行更符合当前法治建设的需要。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应该得到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执行工作中,善于捕捉被执行人的心里,攻心为上,找准切入点,先击破被执行人心理防线,再动之以情理,晓之以法理,往往能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人身关系的案件,相比冰冷的法律,当事人更注重血浓于水的情感。又如在很多偏远的地区,法律与当地的习俗存在一定的冲突,给当事人讲法理,容易让其产生抵触情绪,相反如果讲情理的话,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只有找到案件的症结所在,再运用法理与情理关系,对症下药,才能到达理想的执行效果。
五、刚柔并济、方圆并用
针对不同的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矛盾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能刚则刚,能柔则柔,刚中带柔,柔中带刚。敲定执行期限,当急则急,当缓则缓,做到张弛有度。既要引导舆论导向,让当事人接受道德的谴责;又要营造法律的高压态势,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执行中既要施霹雳手段,又要显菩萨心肠。既要坚持方的为人之本,忠于法律,秉持正义,又要明白圆的处世之道,随机应变,灵活处理。对那些恶意规避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要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依法制裁有能力履行而消极履行义务的行为。同时法不外乎人情,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又在积极想办法的被执行人,法外施恩,网开一面,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尽量促成和解,化解纠纷。
六、用好强制措施
执行过程中,减少对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尽量少用强制措施,但不是不用强制措施,一旦启动了强制措施,就要将强制措施的威慑作用发挥到最大。法施于人,虽小必慎,慎用强制措施,善用强制措施。对妨碍执行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暴力抗法,蔑视法律的尊严,对国家公权力蓄意挑战的极少数分子,坚决予以惩处。既要促进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又震慑其他被执行人。对拒不履行的老赖,公布其失信名单,瓦解其社会信誉。
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既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也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在执行中,善于运用执行技巧,在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同时,尽量降低被执行人的损失,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